在實踐中,公眾投資者往往很容易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知道誰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然而,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某些情況下難以區分。實際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東、控股股東的股東,甚至可以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控股是指通過持有壹定數量的股份來控制壹家公司。通常情況下,壹家機構持有50%以上的股份就足以控制公司的經營活動。控股實際上分為兩種,根據另壹家公司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劃分。具體分類如下:
(壹)絕對控股:是指股東的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的50%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的50%以上。
(2)相對控股:相對控股是指在企業實收資本總額中,雖然某壹投資者擁有的實收資本(股本)比例不超過50%,但根據協議擁有企業的實際控制權(協議控股);或相對大於任何其他投資者的比例(相對控股)。
前者是指股份上的絕對優勢,必須在50%以上。後者是指雖然沒有達到50%,但在眾多股東中屬於相對多數,即相對控股。簡單地說,股東擁有企業50%以上的股份或盡管股份低於50%但占股份比例最大,因此他們可以獲得影響和控制企業經營活動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二款是指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所持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比例雖不足50%,但根據出資額或者所持股份對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