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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營業執照上的工商登記註冊號怎麽看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位,由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機構類別代碼(1位)、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6位)、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9位)、校驗碼(1位)五部分組成。

通過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作為主體標識碼,體現了國務院“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要求,同時兼顧了有關部門按地區、行業、機構類別分類管理需求。

2015年10月1日起,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壹。

所以沒有單壹的註冊號了,而是使用了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取代了原來的營業執照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納稅人代碼。

擴展資料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具有以下五方面特點:

(壹)唯壹性。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全國範圍內是唯壹的,其中的9位主體標識碼(組織機構代碼)在全國範圍內也是唯壹的。壹個主體只能擁有壹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壹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只能賦給壹個主體。主體註銷後,該代碼將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詢功能。

例如,壹個主體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按照法定程序,需依法註銷該事業單位,再設立新企業。新設立企業是壹個新主體,需向其發放新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二)兼容性。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最大程度地兼容現有各類機構代碼,既能體現無含義代碼的穩定可靠,又能發揮有含義代碼便於分類管理作用,最大程度地減少各部門改造成本。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第二、三部分設計了機構類別代碼和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與工商註冊號、事業單位證書號、機構信用代碼相應部分含義壹致。第四部分主體標識碼采用組織機構代碼,保證了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與組織機構代碼有效銜接。

(三)穩定性。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壹經賦予,在其主體存續期間,主體信息發生任何變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均保持不變。例如,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生遷徙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經營範圍等,均不改變其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四)全覆蓋。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施後,對新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註冊登記時發放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對已設立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適當方式換發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實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全覆蓋。

(五)協調性。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自然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位數壹致,都是18位。

百度百科-三證合壹

信用中國-解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