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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浙江財經學院畢業生的基本就業去向

浙江財經學院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做好我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維護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學校聲譽,更好地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政策,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要按照“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充實重點、兼顧壹般、面向基層、加強生產、科研、教學第壹線”的方針,堅持“合理配置、確保重點;學以致用、人盡其才;公開過程、公平競爭;擇優推薦、優生優選”的原則。

第三條 學校優先推薦畢業生到國家重點單位就業,並鼓勵和引導畢業生到國家和浙江省經濟欠發達地區、軍隊、艱苦行業、教育系統和其他急需人才的地方就業。

為統籌兼顧浙江省各地區和社會發展對我校畢業生的需求,必要時,學校可根據上級有關政策采取壹定手段調控畢業生的合理流向。

第四條 畢業生的就業工作關系到學校改革和發展的全局,學校各部門和全體教職員工均要緊密配合,保證畢業生就業的各項工作順利完成。

第五條 學校學生處畢業生工作辦公室作為歸口管理全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部門,要有效發揮其宏觀調控及溝通供求信息,協調供需矛盾,指導及引導畢業生求職擇業的工作職能。

第六條 二級學院作為學校辦學的主體,要高度重視畢業生的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充分發揮二級學院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作用,拓寬畢業生的就業渠道,提高畢業生的壹次就業率。

第二章 畢業生就業政策和基本規定

第七條 畢業生就業實行在國家、省的就業方針政策指導下,經學校推薦,在壹定時間和範圍內通過“雙向選擇、自主擇業”的辦法,落實就業單位。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直接到用人單位報到;未落實就業單位的畢業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由當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幫助推薦就業。

第八條 優秀畢業生,在同等條件下,學校優先推薦。

第九條 省際交流畢業生回生源所在省並按該省的有關規定就業。因特殊原因不回生源所在省就業的畢業生,須經該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學校審核,報浙江省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十條 凡畢業生跨省就業,不僅需要有接收單位,而且需要得到單位所在省的就業主管部門的同意。各省市有各自接收外地生源畢業生有關政策和操作程序,跨省就業必須在5月30日前落實,並由接收單位出具相關地方主管部門審批函。

第十壹條 凡考取研究生(含雙學位或研究生班)的畢業生,必須在學校就業方案上報之前提出不參加就業的申請。至5月30日無明確錄取意向的,仍列入畢業生就業渠道。

第十二條 凡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必須在5月30日前持錄取通知書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果有特殊情況需推遲的,需本人書面報告,經與學生處協商後決定。凡經學校批準,列入就業方案,其檔案、戶籍關系轉回家庭所在地。

第十三條 根據省教育廳規定,畢業生須在5月30日前基本確定就業去向(單位),上報省教育廳後列入高校就業計劃。因此,畢業生在5月30日前確定就業單位並簽訂協議的,按協議就業單位編入就業計劃,5月30日前未落實就業去向(單位)的,原則上按生源地編入就業計劃。但在6月30日之前簽約的畢業生,可以按簽約協議重新調整編入就業計劃,6月30日以後至就業規定時間內簽約的,按就業規定時間和有關程序辦理改派調整手續。

第三章 就業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認真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廳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規定,加強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管理,使畢業生就業工作規範化、制度化。

第十五條 畢業生要認真嚴肅、實事求是地填寫就業推薦表。各二級學院應對每位畢業生的表現給予客觀評價和書面文字鑒定,並做好認真負責的推薦。推薦表由學校統壹印制,畢業生自制或其他來源的無效。畢業生簽約統壹使用教育部印制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壹式三份),復印或自制的無效。

第十六條 畢業生聯系就業單位,必須持學校統壹印發並加蓋公章的《浙江財經學院畢業生求職推薦書》。畢業生可以參加學校和地方上舉辦的畢業生就業招聘會,或其它形式的應聘活動,若雙方達成意向且符合規定的,須經用人方(包括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調配部門,以下同)與畢業生在教育部統壹印制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壹式三份)上簽訂協議。就業協議書在學生簽字、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後生效。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在簽定就業協議書後的15天內,將就業協議書送至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鑒證登記,學校將其列入高校畢業生就業方案。學校鑒證時間為每周壹至周五下午1:30-4:30,地點在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就業協議經學校鑒證蓋章後,畢業生應及時將協議書郵寄或送交用人單位,因未按用人單位要求及時寄送回就業協議書而被用人單位拒絕接收的,後果由畢業生本人承擔。其它任何形式的協議或合同只能作為就業意向。

第十八條 畢業生不得多方簽約,只能與壹個接收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無論是否經校方畢業生就業辦公室蓋章,均不得違約。凡與兩個以上(含兩個)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的,認定最先簽約的協議書為有效,其它壹律無效。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的,除需征得原用人方的同意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外,原則上回生源所在地就業。

第十九條 學校畢業生就業招聘活動由學校學生處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統壹歸口管理,為維護學校的正常教學秩序,建立與廣大用人單位的長期友好合作關系,使畢業生就業工作有序、規範地進行,各二級學院和其他部門不得自行為用人單位在校內外組織招聘活動(包括為用人單位組織信息發布會)。個別二級學院如確有必要單獨在本學校內組織招聘活動的,必須事先報學校學生處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同意和備案後,以學校招聘會的名義進行。

第二十條 二級學院及學校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畢業生求職推薦書、協議書和“雙向選擇”活動過程的指導及管理,以維護學校的聲譽。

第二十壹條 學校發給的就業協議書不得轉讓他人,考取研究生、出國(境)留學或就業及因其它原因不需要使用協議書的,應退回學校。由於轉讓使用造成他人違約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轉讓者和違約者以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參加各種形式的應聘活動,必須向用人單位如實介紹自己,自薦、推薦材料應真實可靠,凡是因弄虛作假被用人單位或學校發現的,壹律回生源所在地就業。

第二十三條 報考研究生的畢業生在應聘簽約時,應將報考研究生的情況告知用人單位;研究生考試被錄取後,應及時告知用人單位取得諒解,並向學校出示有關證明。凡因未告知而被用人單位追究責任的,由畢業生本人承擔。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畢業生就業工作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控制不合理流向,限制違約情況的發生,學校對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違反國家、省及學校的有關規定,給有關單位或個人造成損失,影響學校的聲譽者,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用人單位。對利用職權幹涉畢業生就業工作或在就業過程中循私舞弊的有關人員,校紀檢監察部門要依法處理。

第四章 派遣後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畢業生在7月1日後派遣。派遣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派遣。畢業生體檢不合格的,暫不派遣,但必須辦理離校手續(戶籍關系仍保留在學校暫不遷移),回家休養。壹年內治愈的(須經學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能堅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隨下壹年畢業生就業。

第二十六條 畢業生報到後,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處理,用人單位不得將其畢業生退回學校。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畢業生,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將其檔案及戶籍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

1.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

2.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向就業單位報到的;

3.報到後,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4.其他違反畢業生就業規定的。

第二十八條 國家下達的就業方案用人單位和學校不得隨意改變,無特殊原因,壹般不予改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調整就業去向(單位)改派的,按下列原則和規定辦理:

1.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審批並辦理改派手續;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的,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並由省教育廳統壹報教育部審批並下達調整方案,學校所在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省教育廳)按照調整方案辦理改派手續。

3.畢業生調整改派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逾期不再辦理有關調整改派手續。畢業生報到後的調整按在職人員有關規定辦理,學校不再受理調整改派事宜。

(1)已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因特殊情況需要改派的,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原接收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改派公函,新接收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出具同意接收的公函,經所在二級學院審核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到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畢業生就業辦公室按照“理由充分、流向合理、手續齊備”的原則審批,然後報浙江省教育廳審批並下達調整方案後重開報到證。

(2)未落實具體就業單位的畢業生,可於第二年6月底前繼續在生源所在地區或跨工區擇業。在生源所在地區跨縣(市)落實單位的,憑已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及浙江省教育廳簽發的報到證到當地畢業生調配部門辦理調整手續;跨地區落實單位的,由畢業生本人持已簽訂的就業協議書及浙江省教育廳簽發的報到證到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同意後,在規定時間將有關材料送到學校畢業生就業辦公室,畢業生就業辦公室報浙江省教育廳審批同意後並重新換發報到證。

第二十九條 畢業生派遣後,要求在兩周內將其檔案寄往接收單位或有關人事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畢業生所在二級學院提出,學校按照國家、省的有關政策另行研究決定;以上規定如與上級有關規定相抵觸,應以上級規定為準。

第三十壹條 各二級學院可以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定,但不得與本辦法相抵觸。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3屆畢業生開始試行。本條例由學生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