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人員法律地位思考
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是指會計人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綜合表現。對於會計人員的概念,我國會計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按著法理去思考,筆者以為,會計人員是履行和實施、實現會計職能的主體。會計是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采用壹整套專門的方法,通過收集、處理和利用經濟信息,對各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綜合的反映和控制,並通過參與決策、分析評價業績、預測經濟前景等活動,謀求提高經濟效益的壹種核算和管理工作。簡單地說,會計就是對可用貨幣表示的經濟活動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它包括了會計的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會計核算、會計監督和會計分析。由此可見,會計職能具有公***的屬性,為公***利益、國家利益及社會利益服務的目的。因而,會計人員具有的雙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壹方面,會計人員是公民。這壹身份決定了會計人員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壹方面,會計人員是國家和社會性的準公務員。這壹身份決定了其享有準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因為也只有這樣,才會真正發揮會計的職能。
2.會計人員法律地位的現狀與缺陷
《會計法》第二十七條至三十壹條明確規定了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監督權利和義務,內容為:(1)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拒絕辦理或按照職權予以糾正違法違規的會計事項。(2)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對單位內部的會計資料和財產物資實施監督。(3)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有權檢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會計法》中除規定了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責任外,還就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作了規定。而在我國現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下,會計人員都是本單位直接聘任的,其人事關系、經濟關系都依附於該單位,會計人員不能獨立行使執業權利,而會計人員監督的對象是本單位的經濟活動及單位領導人,基於自身利益,會計人員往往不得不按領導的意圖違反原則處理會計事務,否則就可能“下崗”或受到打擊報復 ,所以會計人員依法發揮監督作用常常流於形式。
從法律責任看,根據新《會計法》,會計人員有兩種事情不能做,做了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壹是不能違反規定去填制和取得原始憑證、設置和登記賬簿。二是不能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能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但是實踐證明,會計造假仍是導致會計法律事件責任的最直接的原因。從本質上看,它是由會計信息生產、監督的契約關系沒有真正建立,即會計信息供給者與需求者主體地位不平等、會計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造成的。會計人員只是處理會計事務和《會計法》的執行者,而幕後指揮卻常常是單位領導或公司法人。
《會計法》為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了法律保障。《會計法》對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提供了多種保障。第壹,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所需的權利保障。直接賦予了會計人員依法自行辦理、無須請示的拒絕權力。第二, 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受幹擾的保障。第三, 提供會計人員履行職責不受打擊報復的保障。第四, 提供了進入會計職業領域的資格保障。第五,為總會計師的任免提供組織保障。也加重了總會計師的責任。但是,會計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處於“兩難地位”:壹方面要執行國家制度,另壹方面又要貫徹領導意圖。在單位內部,單位負責人處於領導和管理的最高層次,對於本單位經濟事項和人事任免擁有決策權。會計人員則處在被領導的地位,其工作崗位和工作報酬等各種待遇大都決定於單位負責人的好惡和評價。所以,會計人員能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原則、制度和規定處理會計事務、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取決於法律對單位負責人的制約和對會計人員的保障。
總之,從我國《會計法》現有的規定來看,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的規定主要表現出相當的不平衡,具體而言則是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不嚴謹、不周全。就法律地位而言,會計作為壹個特殊的從業群體,其特殊性就在於其反映的主要對象是貨幣或者是代表貨幣流動的貨幣符號。而這壹切都與群體範圍中的每壹個人緊密相連,因而工作中與人群中的較大多數發生壹定的感情摩擦也是執業活動的必然結果。雖然在《會計法》中有對會計工作不受侵犯的規定,但是在目前的會計活動中,由於執法環境低劣的影響,法律在保障會計人員切身利益上都往往表現出無可奈何。
3.會計人員法律地位反思
根據我國《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的職責,概括起來就是及時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認真貫徹執行和維護國家財經制度和財經紀律,積極參與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但是,這些職責的履行、實施和實現的核心或者支柱則是會計人員。而從以上的分析和思考,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卻與這些職責的良性互動並不匹配。會計職責全面、有效的實施和實現期待著會計人員法律地位的法治化。
因此,筆者認為,會計人員的監督作用和職責真正得以實現,只有從法治的角度去思考規定會計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以保障其實現和實施其職責的獨立性才能對會計工作中存在的壹些“頑癥”標本兼治。為此,筆者建議會計法必須明確規定會計人員的概念和資格、嚴謹的權利義務,確實保障會計人員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夠的獨立性去履行所賦予的職責。同時,在具體措施上要營造良好的會計執法環境,強化會計人員獨立執業的法制意識,保障會計人員合法的“超脫性”。筆者建議,鑒於我國是由政府主導整個社會的會計工作的,因此,擬由政府主導建立獨立的會計事務管理機構,對會計人員實行委派制,在壹定的範圍內對會計人員實行集中管理,統壹管理其工資、福利、考核、晉級、培訓等。只要解決了會計人員公正執法的制度缺陷和後顧之憂後,會計法律法規的實施才能全面、有效、真正地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