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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婚晚育政策什麽時候提出的

近日,某媒體刊發了壹篇題為

《“下調法定婚齡”爭議10年:法理、情理如何斷?》

的文章。

該文章縱向梳理了我國婚姻年齡政策的流變,橫向對比了其他國家對婚姻年齡的相關規定,援引了大量人口普查和婚育調查數據,采訪了學界有代表性研究的專家學者,

探討了老齡化加速和生育率下跌背景下“下調法定婚齡”的合理性與可行性。

該文章推出後迅速引起熱議,兩天內集中了3萬多條評論,質疑聲占絕大多數。

其實,網友們的質疑多少有點偏離重點。“下調法定婚齡”只是放寬婚姻的年齡限制,擴大人們的選擇範圍,並不意味著必須在該年齡結婚。婚姻作為壹項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自治為前提,願意結的結,認為自身條件不成熟的不結即可。

但網友們的質疑並非沒有意義,它們暗示著:

通過下調法定婚齡促進婚育率,並非解決當前人口結構問題的萬全之策。學制沖突、婚育成本、生活壓力、就業機會等才是大多數人締結婚姻時的主要考慮因素。

為什麽要調整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我國男性結婚年齡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這壹規定沿用自1980年修訂的《婚姻法》。在此之前,根據1950年《婚姻法》的規定,我國男女法定婚齡分別是20歲和18歲。

法定婚齡調整,是建國後我國人口急劇膨脹的結果。

據統計,1949年後我國總和生育率長期保持在4以上(國際通常以2.1作為人口世代更替水平),1960至1980年的短短20年時間裏,我國人口從66207萬增長到了98705萬,人口凈增長超過3.2億。人口數量超出社會承載能力,給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帶來巨大壓力。為了協調人口與資源之間的緊張關系,1980年,我國將“晚婚晚育”作為倡導性價值寫入《婚姻法》,並將法定婚齡提高至現行標準,以實現減少生育、控制人口膨脹的目的。

可見,我國法定婚齡的調整服務於控制生育的目的,其上調或下降與人口數量和人口結構有密不可分的關系。

如今四十多年過去,我國人口結構發生了顛覆性變化:

自進入二十壹世紀,我國總和生育率長期處於1.5壹下的極低生育水平,2010僅為1.18,2015年更是跌至1.05。低生育率,意味著人口老齡化的迫近。據統計,20世紀50年代初,我國65歲以上人口為2248萬人,占總人口的4.15%;而2021年的調查結果顯示,我國65歲以上人口超過2億,占總人口的14.2%。

根據當前的極低生育率,專家預測,我國人口將在2025至2030年進入負增長,2033年前後65歲老人占比將超過20%,達到聯合國超級老齡社會標準——

少子化、老齡化和低生育已然成為我國新的基本人口國情。

隨之而來的,是老齡社會帶來的諸多矛盾。

廣東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魯曉明教授撰文指出,老齡化將急劇增加社會的扶養壓力:

在現收現付制的養老金籌集制度下,隨著養老金繳付人數的下降和領取養老金人數的增加,供求失衡所致的養老金缺口不斷擴大乃勢在必然。

到2050年,我國65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將達到3.64億,人口撫養比上升至50.15%。屆時,將出現兩個在職人員撫養壹個老人的嚴峻局面。

同時,根據人口經濟學理論,老齡化社會將深刻影響經濟發展:

勞動就業人口比重下降,將造成勞動力成本急劇上漲,人口紅利消失,勞動密集型產業萎縮,將造成社會生產力下降,總產出減少。與此同時,老齡化意味著低欲望化,社會總需求下降,消費能力和消費動力不足,需求拉動型經濟將無以為繼。有專家預測,若僅考慮人口紅利消失對經濟增長的影響,2021年之後潛在經濟增長率將在過去三十幾年的年均增長率基礎上,降低2個百分點左右。

在這壹背景下,壹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學者提出:

晚婚晚育政策乃是

特殊時期應對嚴峻人口形勢的權宜之計。如今人口結構已發生根本性轉變,修改法定婚齡,提升婚育率化解老齡化社會弊端,已迫在眉睫。

下調法定婚齡能否提高婚育率?

現代醫學證明,男性和女性的生理性成熟年齡分別為16周歲和14周歲。年滿18周歲,即被視為對自身行為和外界事物有成熟的控制和辨認能力。因此,世界各國大多將18周歲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年齡,法定婚齡也圍繞18周歲上下浮動。

根據聯合國2012年的統計數據,女性法定婚齡小於18周歲的國家占84%,男性小於18周歲的占80%。我國男性22歲的法定婚齡為世界最高,而男女雙方均要求年滿20周歲的,只有我國。

由此觀之,下調法定婚齡才是與世界主流保持壹致的做法。很多學者也已經從生理、法理、經濟和文化等角度充分論證,下調法定年齡並無不妥。

但從解決問題的角度來看,下調法定婚齡真的能夠回應我國婚育率低迷的現實嗎?

人口普查數據顯示,2010年我國平均初婚年齡為24.89歲,而2020年,這壹年齡已上漲至28.67歲。部分地區,如安徽省,已突破30歲大關,達到了男31.89歲,女30.73歲。

與男22歲女20歲的法定婚齡相比,初婚年齡顯然畸高。

這意味著法定婚齡並非限制人們婚育選擇的主要因素。婚育率低迷,另有他因。

這壹問題是當前人口學界的研究熱點,不少學者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了觀點。

網友評論中提到的“學制沖突”是影響因素之壹。

根據現行教育學制安排,6~7歲進入小學學習,18歲左右高考進入大學。22~25歲的適婚年齡,正是本科或研究生剛剛畢業的時間。

雖然法律並未禁止在校大學生結婚,但從現實角度看,絕大多數在校學生缺乏獨立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濟仍靠家庭供養。而婚後***同居住、***同生活、子女撫育等都需要壹定的經濟基礎,在校大學生即使結婚也是有名無實。

此外,婚姻是壹個“優中選優”的重大人生抉擇,就業崗位、收入高低、社會地位都是影響擇偶的關鍵因素。大學生在校期間普遍差別不大,只有步入社會才能彰顯出其自身能力以及家庭關系帶來的社會資源和經濟條件。因此,從經濟角度來看,進入社會後再擇偶是更為理性的選擇。

更重要的是,現階段我國勞動力供給遠大於勞動力需求,年年都是“最難就業季節”,這使得年輕人不得不不斷提高自己的文化程度以期在就業市場上更具競爭力。考研在不斷擴招的情況下仍然年年“卷”出新高度,考博人數也在成倍數增長。越來越長的求學生涯自然使推遲婚姻成為必然。

網友還在評論中提到了居高不下的結婚成本問題,這也是初婚年齡推遲的直接動因。

在“無房不婚”觀念支配下,房價高低對結婚成本有決定性影響。有學者做過統計,

“房價對婚齡人口的初婚決策有顯著的推遲效應,房價每上升1%,個體初婚年齡平均增加1.108歲。”

而2017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過去的15年裏,全國各個城市房價均呈上漲態勢,依城市發展程度不同,漲幅大約在6%到18%之間分布。不同地區的初婚年齡與該地區的房價漲幅呈正相關狀態。

日益攀升的高價彩禮也大幅拉高了婚姻成本。

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分析過,彩禮上漲的根本原因是婚齡性別比的嚴重失衡。七普數據顯示,2020年全國未婚青年性別比達到135.39,這意味著每135.39個婚齡男青年只有100個婚齡女青年與之相對應。其中農村地區青年未婚性別比達到158.30,而35歲的大齡青年未婚性別比更是達到了驚人的243.20。婚齡女性稀缺,男性為了彰顯婚娶誠意和經濟實力,在彩禮金額上不斷競爭。與之相伴隨的,新房裝修、家用電器、婚紗攝影、婚慶禮儀、婚宴舉辦等結婚消費也在競爭攀比中日益高漲。當婚姻成本的增速超出個人經濟水平增速,婚齡推遲便是必然結果。

貝克爾在《家庭論》中提出,

人們選擇結婚的核心原因是個人在婚後可以節約成本支出,實現規模效益。當婚姻成本居高不下,威脅到婚姻的可預期收益時,婚姻對人們的吸引力自然會降低。

鑒於上述因素,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周興教授指出,在老齡化背景下要解決初婚年齡和生育決策問題,

關鍵在於將婚姻成本控制在合理區間內

。他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入手:首先,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民生保障水平,包括生育保險、產假制度和生育補貼等;其次,移風易俗,整治高價彩禮,降低婚齡青年的婚育成本;最後,調控房價,完善公租房,解決好婚後“住有所居”的問題。

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說,要想實現某種政策目的,應當使制度規則符合每個個體的自利需求與個人主義的決策動機。

因此緩解老齡化、提高年輕人的婚育意願,僅僅依靠下調法定婚齡顯然是乏力的。如何使婚姻和生育的預期收益大於其成本,才是解決問題的真正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