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領導和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罷工;
3.貪汙受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4.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產;
5、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6、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7、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8、參與或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9.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
10,違反相關規定參與禁止的網絡傳播行為或網絡活動;
11.違反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擴展數據
第六十條公務員在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糾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拒絕改變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執行的後果由上級承擔,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十壹條公務員因違紀違法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或者由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紀違法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對同壹違紀違法行為,監察機關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務員所在機關不再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六十三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性質準確、處理適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違法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違法行為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發現的事實和擬作出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罰決定機關不得因公務員的辯解而加重處罰。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應當給予公務員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公務員本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