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法條文數從79到100,哪些細則被修改
1994年3月22日,素有經濟憲法之稱的《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經全國人大批準後正式公布,當時法規條文***有79條。(更多獨家財經新聞,請加微信號cbn-yicai) 十年後,經過兩屆人大、四次修訂,新預算法在2014年8月31日獲全國人大通過,並於9月1日在財政部官網披露。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壹財經日報》記者統計發現,新預算法條文已經由現行預算法的79條增加至100條,其中新增了28個條文和3款內容,刪去了5個條文和1款內容,這也體現在對現行預算法總計82處改動中,包括小到調整原條文的順序、文字表述更改,大到新增刪條文。 根據財政部披露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預算法》的決定,82處修改全文刊出,由於全文較長,本報以主題來摘選出部分內容。 預算完整 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預算包括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壹般公***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保持完整、獨立。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壹般公***預算相銜接。” 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收入的編制,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財政政策相銜接。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預算公開 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後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采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壹般公***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預算約束 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七條:“各級預算的編制、執行應當建立健全相互制約、相互協調的機制。” 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各級預算支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按其功能和經濟性質分類編制。 各級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貫徹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各部門、各單位的機關運行經費和樓堂館所等基本建設支出。 各級壹般公***預算支出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在保證基本公***服務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優先安排國家確定的重點支出。” 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時、足額征收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的預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各級政府不得向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轉移支付 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六條:“國家實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財政轉移支付應當規範、公平、公開,以推進地區間基本公***服務均等化為主要目標。 財政轉移支付包括中央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地方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以為均衡地區間基本財力、由下級政府統籌安排使用的壹般性轉移支付為主體。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可以設立專項轉移支付,用於辦理特定事項。建立健全專項轉移支付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不得設立專項轉移支付。 上級政府在安排專項轉移支付時,不得要求下級政府承擔配套資金。但是,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由上下級政府***同承擔的事項除外。 壹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下級政府。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將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編入本級預算。” 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二條,修改為:“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 中央對地方的壹般性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三十日內正式下達。中央對地方的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九十日內正式下達。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接到中央壹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壹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復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復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地方舉債 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 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依照國務院下達的限額舉借的債務,列入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舉借的債務應當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 除前款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國務院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以及責任追究制度。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 人大權力 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在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將中央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設區的市、自治州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六條:“報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壹般公***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增加壹條,作為第四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壹)上壹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法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