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支票及空頭支票的概念。《中華人民***和國票據法》第八十壹條規定:“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也就是說,支票是壹種票據,由出票人簽發給收款人,並且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經過主管部門批準開辦這種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如信用社等)在收到持票人送來支票提示付款時,無條件立即按支票上記載的數額付款的壹種票據。支票上記載的基本關系人有三個:簽發支票的“出票人”;在支票票面的收款人欄上記載的“收款人”;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代理出票人支付支票金額的“付款人”。由於出票人通常是將支票簽發給收款人的,因此收款人大多是“持票人”。我國《票據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
二、簽發發空頭支票的行政責任。我國《票據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簽發空頭支票或簽發與其預留的簽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騙取錢財為目的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根據上述規定可知,企業若簽發空頭支票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處以其簽發空頭支票額的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另外,根據《票據結算辦法》第壹百二十五條規定,對於多次簽發空頭支票的企業,銀行還可以取消其簽發支票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