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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財經大學獎金制度表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秀;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裏經濟困難,生活節儉。

國家勵誌獎學金(英文:National Endeavor Scholarship)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設立,旨在鼓勵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家庭貧困的學生努力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授予品學兼優的家庭貧困學生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設置背景

為了幫助更多品學兼優的貧困學生完成學業,2007年,我國首次設立了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設立,授予在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學習成績優異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金額為每人每年5000元,資助覆蓋面將達到全國大學生的3%。

今後,國家勵誌獎學金將適當向國家最需要的農林水礦產石油核科學專業的學生傾斜。

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經費在中央所屬高校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根據地方財力和生源情況,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擔。2007年9月新學期伊始,中央和地方投入6543.8+04億元,發放了第壹批國家勵誌獎學金。

相關文件

高等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教[2007]第91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

為鼓勵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貧困學生努力學習、努力進取,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貧困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有關精神,財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院校家庭貧困學生資助政策》,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高等學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07年6月27日發布的新聞稿

折疊的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鼓勵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家庭貧困學生努力學習、奮發進取,實現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家庭貧困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設立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職業學校和專科學校(以下簡稱高校)。

第三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用於獎勵品學兼優、品學兼優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科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中的貧困家庭學生。

中央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的授予數量由財政部商有關部門確定。地方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財政部、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以及高校數量、類別、辦學層次、教育質量、在校大學生人數、生源結構等因素確定。在分配國家勵誌獎學金名額時,對教育水平較高的院校和農林水礦產石油核等特殊學科的院校需要適當傾斜。

第四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資設立。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承擔。地方高校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根據地方財力和生源情況按比例分擔。

國家鼓勵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加大對貧困家庭學生的資助力度,國家勵誌獎學金所需資金超過中央核定總額的,中央財政將給予適當補助。

折疊應用與回顧

第十條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等額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

第十壹條國家勵誌獎學金的申請和評審由高校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應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評價辦法,並報中央主管部門或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高校在評定國家勵誌獎學金時,要對國家需要的特殊學科專業的學生給予適當的傾斜,如農林水礦產石油核等。

第十二條國家勵誌獎學金按學年申請和評審。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為大學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學生。

同壹學年,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可以同時申請和領取國家助學金,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

正在試行免費教育的教育部直屬師範大學專業學生,不再同時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

第十三條每年9月30日前,學生根據國家勵誌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等有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請,並提交《普通本科院校和高等職業學校國家勵誌獎學金申請表》(見附表)。

第十四條高校學生資助管理機構負責組織評審,提出當年獲得國家勵誌獎學金的學生推薦名單,報學校領導集體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每年6月31、1日前,將中央高校評估結果上報中央主管部門,地方高校評估結果逐級上報省級教育廳。中央主管部門和省級教育廳將在11.05前回復。

獎學金分配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在每年11.30之前,將國家勵誌獎學金壹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並記入學生學籍檔案。

第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負擔資金,及時撥付,加強管理。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應當加強管理,認真做好國家勵誌獎學金的評審和發放工作,確保國家勵誌獎學金真正用於資助品學兼優的貧困家庭學生。

第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和高等學校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國家勵誌獎學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折疊附例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收入中足額提取4-6%的資金,用於資助經濟困難學生。中央高校的具體比例由財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門確定,地方高校的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二十條民辦高校(含獨立學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學,舉辦者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比例從其經營收入中足額提取資金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申請條件的普通本科學生(含高職、第二學士學位)也可以申請國家勵誌獎學金。具體考核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評估管理辦法時,要綜合考慮辦學質量、學費標準、招生分數、壹次性就業率、學科專業設置等因素。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參考數據

360百科,競品信息:/doc/5401856-5639528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