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金融秩序,嚴明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治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管理工作取得實效,中央紀委就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的若幹問題解讀如下:
1.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設立“小金庫”,對負有責任的* * *成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使用“小金庫”資金吃喝、旅遊、送禮、從事娛樂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揮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五、使用“小金庫”資金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培訓中心等。,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六、對利用“小金庫”資金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獎金實物或有其他超標支出行為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利用“小金庫”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依照《中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物私自分享給員工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存在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的行為,且存在本解釋規定以外的其他需要合並處理的違法行為。對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我國《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十、在管理“小金庫”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未按規定查處案件、對抗檢查、拒不改正、毀滅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並將予以嚴肅處理。?對“小金庫”管理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壹、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情節較輕,並能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核查糾正的,可以免予處罰。
存在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存在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罰。
十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9〕18號)印發後又設立或改變方式繼續設立“小金庫”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組織程序,壹律先予免職,再按本解釋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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