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團委印章管理,保證部門日常運轉,維護部門信譽,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壹條團委所有印章必須在規定範圍內使用,不得超範圍使用。
第二條團委行政公章的使用範圍主要是:
1.團委下發的文件。
2.醫院團委和相關部門聯合下發的文件。
3.團委出具的證明、請假說明及相關材料。
4.團委章程和協議。
5.團委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三,印章管理
第三條團委印章按照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必須負責任,不得隨意放置或交給他人。因離職需要向他人交接的,部門負責人可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條印章如有損壞,負責人應及時向院辦公室報告,並申請停止使用。團委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丟失,應向院辦公室和公安部門報告,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條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根據印章的使用範圍,印章經批準後方可使用。
第六條印章的使用應嚴格遵循印章登記程序。印章的使用應先經授權審批人或授權人批準,再由印章保管人按審批規定的使用範圍登記在“印章登記簿”上,由印章使用人簽字後蓋章。緊急情況下,批準人外出,可電話指示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但事後必須辦理批準登記手續。“印章登記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七條未經批準,空白文件不得加蓋團委印章。
第八條無特殊情況,不得將印章取出或出借。
第四,問責制
第九條對使用和管理非法印章的行為人,追究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十條擅自刻制團委印章的,壹律除名。
第十壹條印章使用者未經批準,擅自用印的,給予紀律處分;盜竊印章者應從名單中除名;給部門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印章保管人不履行職責,因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丟失的,予以除名;因管理不善,印章被他人盜用,給予行政處分。未經批準使用印章的,予以拆除;印章被非法使用或因保管不善而丟失,給部門造成經濟損失或名譽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經濟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動詞 (verb的縮寫)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即日起實施。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共青團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