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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中的部分虛擬監督權是什麽意思?

審計監督中的部分虛擬監督權,是指審計監督中被弱化的部分,該權利沒有得到應有的而發揮。

壹是權力過於集中,處理、處罰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審計監督的依據主要是國家的財經法規,審計在監督檢查過程中,有的沒有嚴格按國家財經法規辦事;有的礙於“人情”,對被審計單位的違紀違規問題熟視無睹;有的在處理、處罰過程中,強調單位的實際情況多,維護國家財經法規嚴肅性的少;重視地方利益的多,兼顧國家利益的少。如在對“小金庫”、“亂收費”等嚴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處理上,僅僅是作收繳違紀款處理了事,而沒有按照規定對私設“小金庫”行為和作出“亂收費”的有關責任人作出處理。

二是經費嚴重不足,深層次監督不夠。我國審計機關實行的是雙重領導體制,審計辦案所需經費由地方政府預算安排,但地方財政困難,審計經費得不到應有的保障,審計在執行公務中,造成有些費用由被審計單位承擔,這就難保審計執法的公正性。再者,有的地方政府給審計機關下達違紀款收繳任務,有些基層審計機關為求生存,不得不違心片面地追求違紀款入庫,而對被審計單位的壹些深層次問題,則過問較少,不會從制度和機制上對問題產生的原因作進壹步的分析,影響了審計監督作用的進壹步發揮。

三是審計監督缺乏再監督。假如審計監督不公,誰來實施再監督?在審計過程中,查到被審計單位深層次問題,被審計單位肯定會利用壹些可能利用的手段來拉攏審計人員,這時,審計人員假如經受不住被審計單位的誘惑而私下“放”了壹些問題,這些被“放”的問題由誰來監督?特別是在對基建工程決算審計中,因工程項目是由項目經理部經理承包,完全屬個體性質,當審計人員核減工程量時,“包工頭”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肯定會采取各種手段要求審計人員“手下留情”,而審計機關作出的決定往往是“終審”,這就給我們提出了壹個這樣壹個問題,當審計人員違反審計職業道德而私下“處理掉”的這些問題由誰來監督?審計質量由誰來把關?因此,加強對審計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遏制執法腐敗,刻不容緩,勢在必行。

審計監督權是國家法律賦予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和相關人員進行檢查、督促並進行處理、處罰的資格和權能。

中國《 審計法》第16條明文規定,審計機關有權對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然而,在審計監督過程中,審計機構和 審計人員時常處於被動地位。從實際運行來看,中國 國家審計監督的主體和執法的主體均為審計機構和 審計人員,而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受制於政府領導的情況下,當其監督的對象為各級黨政領導及政府主管 部門時,必然會導致審計監督權的弱化。如中國 財政審計“同級審”中面臨困境就是監督權弱化的集中體現。由此可見,目前中國審計監督權存在壹種虛擬的監督權。盡管其他監督如紀檢監督、 司法監督也存在監督逃避現象,但是,較之於審計監督,他們由於對被監督者具有直接的制裁權,這無疑有利於監督效果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