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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立法程序

自1994以來,《企業破產法》已列入中國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這部法律的起草經歷了三屆中國市人大,歷時12年,幾經擱淺。1994 3月,根據市八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要求,市八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開始組織有關部門和研究單位成立起草小組,開始研究起草破產法。為廣泛聽取意見,起草組組織多個調研組深入各地進行調查研究,並委托遼寧省、四川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分別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它還總結了《企業破產法(試行)》、《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的實施經驗。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起草小組經過深入研究論證,並廣泛征求意見,制定了破產法初稿。經過多次征求有關部門、地方和國內外專家的意見,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經中國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後,以1995號文提請中國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然而,由於對該法頒布時間的不同意見,以及社會保險制度與其立法相匹配的困難,該草案未能進入當時中國市人大常委會的審議程序。

九屆全國人大期間,起草小組繼續開展這項工作。壹方面總結研究了當時企業改革和破產的現狀,同時開始繼續修訂破產法草案。2000年3月,起草小組舉行會議,研究草案的修訂問題。大家認為,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進壹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將草案提交常委會審議的時機基本成熟。草案內容經過反復修改和廣泛征求意見,基本可行。起草小組要努力爭取盡快提交常委會審議。會議還就草案修改的原則提出了具體意見,原計劃於2002年上半年再次提交中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來,由於壹些地方的企業不穩定,人們對國有企業破產有不同的意見。

市十屆人大成立後,《企業破產法》再次列入五年立法規劃,並確定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繼續起草。2003年8月,財政經濟委員會調整了起草機構,重新開始了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據市人大常委會領導的指示和立法指導思想,起草小組總結前期工作,結合我國國情和實踐經驗,廣泛開展調查研究,多次召開立法論證會,認真聽取各方面意見,不斷修改完善草案,並於2003年6月+065438+10月再次將草案發送各地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就征求意見稿涉及的壹些重要問題,我們采取上門走訪的方式,與有關方面多次協商,基本達成壹致意見。2004年5月,起草小組再次召開大型座談會,征求人民法院、有關部門、地方、企業、職工和國務院破產清算從業人員的意見,並就壹些重要問題進壹步達成共識。5月28日,中國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正式向國務院征求意見。隨後,起草小組逐壹研究了國務院和其他各方的反饋意見,再次對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正式草案,並於2004年6月26日5438+0正式提交中國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進行初審。

此後,2004年6月,中國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原本再經過壹次修改和審議就可以通過,但就在這個關鍵時刻,在破產清算和償還債務的順序上出現了爭議。爭議的焦點是勞動債權優先還是有擔保債權優先。這壹仗就是兩年。

這兩個優先事項都有硬道理。在立法中應優先考慮哪壹個成為立法者的難題,在兩個困境中難以選擇。在市人大和國務院領導的重視下,市人大法工委、法工委和國務院法制辦以及許多專家學者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做了大量的工作,終於找到了結合點和切入點,提出了這壹“新老劃斷”的方案。這是立法工作的重大突破,解決了歷史遺留問題,統壹了立法指導思想,消除了障礙,彰顯了這部法律的中國特色。這壹做法得到了各方的廣泛認可。經常委會審議修改,以157票贊成、2票反對、2票棄權通過。

起草過程中有爭議的問題

在該法起草過程中,曾就適用範圍、破產原因、重整制度、破產企業職工權益保護、金融機構破產等問題產生爭議。較早的草案規定企業破產的原因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清理債務”。這壹規定簡單易行。在征求意見和審議過程中,許多人擔心僅允許債權人或債務人因壹個原因申請破產將導致大量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破產。會不會給壹些惡意申請者壹個借口?也有意見認為,壹些國有企業不同程度地無法清償債務,如果不加限制地將其中壹個原因作為破產原因,不利於這類國有企業擺脫困境。根據這種情況,立法機關將破產原因修改為: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第三個問題是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根據本法規定,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破產應適用本法。但是,由於這類企業的特殊性質,應對其破產采取某些特殊措施。因此,在起草過程中,有人建議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不應適用本法。但後來認為,如果不適用本法,就不可能制定專門針對這類企業破產的破產法,也不符合立法的經濟原則,本法規定的有關程序也適用於這些企業。因此,在最終通過的法律中,對金融機構破產作出了專門規定,同時規定國務院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即關於這類企業破產的壹些特殊事項,應當依照國務院依照《企業破產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實施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