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上壹年度全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完成情況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展情況;
(二)自治區人民政府投資安排方案;
(三)本年度自治區上報國家爭取投資的主要項目;
(四)對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或者特別重大的新建項目的說明材料;
(五)其他材料。
根據需要,人大財經委也可以會同自治區人大其他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議。第七條 人大財經委就年度計劃草案進行初步審議,應當召開全體會議,並可以邀請下列機構和人員參加:
(壹)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
(二)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專家、學者;
(三)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自治區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計劃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對年度計劃草案作出說明,並回答詢問。第八條 人大財經委對年度計劃草案進行初步審議的重點內容是:
(壹)計劃編制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方針、政策;
(二)計劃編制是否符合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計劃的總體要求;
(三)主要目標和指標是否符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是否符合持續、穩定、協調發展國民經濟的要求;
(四)主要措施是否符合市場經濟要求,是否體現加強宏觀調控,優化經濟結構,安排好重點建設,切實改善人民生活,有利於擴大就業,做好社會保障工作,促進可持續發展等要求。第九條 人大財經委應當在財經委全體會議結束後的三日內,將初步審議意見和建議,書面送計劃部門。第十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壹個月前,將五年計劃草案提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議。審議的程序和步驟,參照年度計劃初步審議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第十壹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下旬或者五年計劃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年度計劃上半年執行情況或者五年計劃前三年執行情況。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壹)年度計劃、五年計劃主要預期目標的執行情況;
(二)年度計劃、五年計劃執行中的主要問題、原因和解決措施;
(三)其他應當報告的事項。第十二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議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時,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可以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視察,並且可以就計劃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四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對計劃執行情況提出的意見、建議,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並在收到意見和建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辦理情況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報告。第十五條 人大財經委應當在每年四月和十月的下旬分別召開全體會議,聽取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壹季度、前三季度國民經濟運行情況的匯報,進行分析研究,並將分析研究結果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向常委會報告。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月將經濟運行情況材料和相關報表資料送人大財經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