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復雜***同犯罪,簡稱復雜***犯,指各***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實行行為與非實行行為分工的***同犯罪(如有教唆行為,有實行行為)。
簡單***同犯罪是指各***同犯罪人均參與實行某壹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即每壹個犯罪人都是實行犯。
必要***同犯罪,簡稱必要***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組織越獄罪。
犯罪集團三人以上為***同實施犯 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是犯罪集團。(上次那個犯罪集團我選錯了,我選的是兩人以上,妳註意改壹下。不過本人認為其實兩人以上就可以完成犯罪集團構成的全部要件)
妳需要註意壹下,間接正犯。
13,繼續犯也叫持續犯,是指行為從著手實行到由於某種原因終止以前壹直處於持續狀態的犯罪。
妳需要註意壹下幾種“犯”,連續犯、接續犯、徐行犯、吸收犯、牽連犯。
14,防衛過當的定義就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但是在嚴重暴力犯罪中如果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等是沒有防衛過當的。還有妳需要註意壹下,刑法中的正當行為。
15,主刑與附加刑。
16,有期徒刑的刑期是從判決之日就開始計算,羈押壹日折抵刑期壹日。
17,脅從犯是法定的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
18,刑法中的吸收原則,重罪吸收輕罪
19,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壹、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壹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壹年.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20,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不滿1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需要說明的是,《刑法》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1,簡單罪狀,是指條文只簡單的規定罪名或者簡單描述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比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
敘明罪狀,是指條文對具體犯罪的基本構成特征作了詳細的描述。比如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本條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作了詳細的描述,屬於敘明罪狀。在我國刑法中,敘明罪狀占多數,這是因為敘明罪狀對犯罪的特征有詳細的描述,有助於對犯罪的認定和統壹適用法律。
引證罪狀,是指引用同壹法律中的其他條款來說明和確定某壹犯罪的構成特征。比如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狀來說明和確定過失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又如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了虐待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空白罪狀,是指條文沒有直接地規定某壹犯罪構成的特征,而是指明確定該罪構成需要參照的法律、法規的規定。比如刑法第325條第1款規定:“違法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僅指明在確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特征時應當參照文物保護法規的規定,而沒有直接、具體描述該罪的特征,因此屬於空白罪狀。對空白罪狀必須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相結合,才能夠正確的認定該種犯罪的特征。
22,看看這個案例分析: 被告人張某和劉某合夥收購廢舊物品,2003年10月11日,二人行至某村北地時,張某發現路東沿電線桿上的壹根通信電纜被剪斷後,搭垂在空中,頓時萌發了盜割電纜獲取錢財的念頭,二人協商後決定盜割該電纜。第二天夜裏11時,二人開著農用三輪車,來到事先踩好點的地方,張某攀爬上電線桿,用鋼筋鉗盜割電纜。到次日淩晨2時30分,二人***盜割了600多米的電纜,造成76部電話機中斷通信14個小時。經鑒定,折舊後該批電纜價值5209元。10天後,張、劉二人又來到另壹個路段,盜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電纜350米,造成21部電話中斷通信20個小時。經鑒定,折舊後該批電纜價值2820元。兩次盜割電纜得手後,二人並未就此罷休。2004年10月壹天晚上,二人又盜割了通信電纜200米,賣後得款2000元,二人平分。經鑒定,折舊後的這批電纜價值3179元。
[分歧]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何罪,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壹種意見認為,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其理由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通信方面的公***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通信設施,包括公用電信交換設施、通信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通信網、移動通信基站等。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足以危害公***安全的行為。構成本罪,只要在客觀上實施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安全,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可成立。在本案中,張某和劉某出於貪財的目的,盜割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通信電纜兩次***950米,分別造成76部電話中斷通信14個小時和21部電話中斷通信20個小時,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但已造成多個單位和個人無法進行正常通話,危害了公***安全,因此,張某的行為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其理由是,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正在使用中的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安全的行為。破壞方法多種多樣,如拆卸或毀壞公用電信設施重要部件,砸毀電信設備,偷割、截斷電(光)纜,毀壞桿路、管道(孔),故意違反電信服務規範使通信無法正常進行,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在主觀上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客觀上又實施了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雖然也造成了通信電路的中斷,但是張某盜割通信電纜的目的不是為了毀壞或破壞,而是為了非法占有,獲得某種經濟利益,並不符合上述《解釋》中“危害公***安全”的條件,因此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在本案當中,張某和劉某以牟利為目的,秘密竊取公***財物,多次盜割通信電纜,價值11208元,數額巨大,根據刑法規定,其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犯罪。
[評析]
如何正確審理本案,涉及到了想象競合犯的問題。
所謂想象競合犯,亦稱想象數罪,是指行為人基於壹個罪過,實施壹個危害行為,而觸犯兩個以上數個罪名的犯罪形態。想象競合犯作為壹種在司法實踐中時常發生的犯罪形態,具有兩個主要特征或必備要件:(1)行為人只實施了壹個行為;(2)壹個行為觸犯了數個罪名。在罪數的理論中,想象競合犯屬於實質的壹罪。因此,對於想象競合犯的處斷,我國刑法理論界通說主張“從壹重處斷”原則,即依照行為觸犯的數個罪名中法定刑較重的犯罪定罪處刑,而不實行數罪並罰。
我國刑法總則中雖沒有規定想象競合犯的概念,但在刑法分則的具體條文中,有關於想象競合犯的規定,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有前兩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規定的其它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條規定的就是想象競合犯。
對想象競合犯的處斷,在司法實踐中壹般不實行數罪並罰,而是采用“從壹重處斷”的原則予以論處,按照其犯罪行為所觸犯的數罪中最重的犯罪論處,本案就屬於較典型的想象競合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壹)項規定:“(壹)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被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的,擇壹重罪處罰。”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盜竊的數額為11208元,屬於數額巨大,根據刑法規定,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采用截斷通信線路、損毀通信設備或者刪除、修改、增加電信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公用電信設施,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危害公***安全’,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壹)造成火警、匪警、醫療急救、交通事故報警、救災、搶險、防汛等通信中斷或者嚴重障礙,並因此貽誤救助、救治、救災、搶險等,致使人員死亡壹人、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滿壹萬用戶通信中斷壹小時以上,或者壹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壹小時的;(三)在壹個本地網範圍內,網間通信全阻、關口局至某壹局向全部中斷或網間某壹業務全部中斷不滿二小時或者直接影響範圍不滿五萬(用戶×小時)的;(四)造成網間通信嚴重障礙,壹日內累計二小時以上不滿十二小時的。”第三條規定:“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價值數額不大,但是構成危害公***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公用電信設施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中,並沒有因張某的盜割行為導致人員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造成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也沒有造成2000以上不滿壹萬用戶通信中斷壹小時以上或者壹萬以上用戶通信中斷不滿壹小時,只是造成了通信公司財物的毀損。雖然張某的盜割行為造成通信線路壹度中斷,但其後果尚未危害公***安全。根據上述規定,被告人張某的行為不構成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應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23,刑訊逼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本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從重處罰。(個人認為刑訊逼供主要還是我國警察的素質不高直接造成的。)
25,侵犯財產罪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侵犯財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取得公私財物,或者挪用單位財物,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
27,復雜客體,是指壹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具體的社會關系。
28,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