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對集中供熱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由熱源單位生產的熱水、蒸汽通過供熱系統向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生產企業,是指為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熱源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經營企業,是指利用熱生產企業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從供熱系統獲得熱能的單位和個人。第四條 集中供熱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節能環保、優化配置、規範服務、保障安全的原則。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縣、祥符區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市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財政、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價格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集中供熱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七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生產、經營企業,實行集中供熱特許經營制度,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資源發展集中供熱事業,鼓勵和支持節能、高效、環保、安全供熱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和推廣應用。
熱生產、熱經營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第八條 市、縣、祥符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產采暖區域內的熱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外,鼓勵因地制宜采用蓄熱式電鍋爐、燃氣鍋爐、電熱膜、空氣源熱泵、水源熱泵等方式集中供暖。第九條 市、縣、祥符區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依據市、縣、祥符區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集中供熱規劃,並經本級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送批準並備案。第十條 市、縣、祥符區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行政區域集中供熱規劃制定供熱管網建設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並分步實施,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逐步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不含城市規劃建設用地範圍以外的農民在宅基地建設住宅房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集中供熱規劃同步建設集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用途。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各類建設項目,在同步建設熱力設施同時,應當預留分戶計量裝置位置。
新建或者改建市政道路時,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熱生產、經營企業同步建設市政熱力管網配套設施。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幹擾。第十壹條 熱生產企業廠區外至熱用戶整體建築建設用地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管理。熱用戶整體建築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由其委托熱經營企業建設。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
集中供熱管線按照市、縣、祥符區集中供熱規劃需要穿越單位、廠區或宅院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因集中供熱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築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用熱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檢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