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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關近3萬億險資!保險資管新規正式落地,中介也可以代銷了?

3月25日,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從明確產品定位和形式、產品發行機制、壓實產品發行人責任、落實穿透監管等方面為保險資管產品明確了規管辦法。

銀保監會指出,保險資管產品期限較長、杠桿率低,基本不存在多層嵌套、資金池等問題。但是,各類保險資管產品缺少統壹的制度安排,與其他金融機構資管業務的監管規則和標準也存在差異。此次出臺《辦法》,是在《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的指導下,統壹保險資管產品規則,進壹步彌補監管空白、補齊監管短板、強化業務監管,促進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持續 健康 發展。

文件內容顯示,《辦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保險資管機構需要在2020年底前對不符合現行要求的產品制定整改計劃,報銀保監會批準後實施。後續,銀保監會還將會陸續出臺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和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的細節要求,形成“1+3”的配套管理措施。

整體來看,《辦法》***八章六十六條,包括總則、產品當事人、產品發行、存續與終止、產品投資與管理、信息披露與報告、風險管理、監督管理以及附則。從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私募定位、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堅持保險資管產品的中長期特色、堅持原則導向和規則細化相結合的原則展開規範管理。

早在2019年11月,銀保監會曾就《辦法》(征求意見稿)向 社會 公開征求意見。與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辦法》在嵌套要求方面增加了除外條款,主要變化有二:

在投資者資質方面,將基本養老金、 社會 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 。銀保監會稱,截至2019年末,保險資管產品余額2.76萬億元,其中債權投資計劃1.27萬億元、股權投資計劃0.12萬億元、組合類保險資管產品1.37萬億元。債權投資計劃和股權投資計劃主要投向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成為保險資金等長期資金對接實體經濟的重要工具,將基本養老金、 社會 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明示為產品投資者,更好體現保險資管產品服務長期資金的導向。

在代理銷售機構方面,除保險資管公司自己銷售外,將可以委托“銀行業保險業機構”擴展為“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以及銀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適當拓寬了代理銷售機構範圍。 銀保監會稱此舉是為後續業務發展預留了空間。與之配套的,《辦法》中還刪除了“投資者應當以自己名義在登記交易平臺設立的統壹賬戶體系中開立賬戶”。

目前,保險資管產品主要采用自行銷售的方式,若擴展到銀行、基金、信托乃至保險中介等機構參與代理銷售,銷售渠道的建立、銷售行為的管理等都將成為需要直面的問題。《辦法》要求,保險資產管理機構和代理銷售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產品推介和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018年,大資管新規《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出爐後,為各細分領域的資管辦法的制定提供了統壹的指導。其中比較典型的就是打破剛性兌付和嚴控非標投資風險。在《辦法》中,保險資管產品的管理嚴格遵守大資管新規要求,不承諾保本收益、嚴控非標投資的35%上限。

《辦法》第七條,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開展保險資管產品業務,應當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風險,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所謂適當性,是指客戶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目標等要與金融產品或服務相匹配。這不僅要求保險資管機構打破剛性兌付,更要事前為投資者做好風險演示。而投資者壹旦做出決定,便要自負盈虧結果,對雙方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同樣的,大資管新規對於投資非標比例,也作出了“不得超過該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所管理的全部資管計劃凈資產的35%”的上限。《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同壹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投資於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余額,在任何時點不得超過其管理的全部組合類產品凈資產的35%。

此外,《辦法》還嚴明,保險資管產品投資的其他資產管理產品的,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嚴防嵌套及穿透業務;並嚴禁保險資管機構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範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附:《保險資產管理產品管理暫行辦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