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者是違法,後者是違規,處罰的部門和結果自然也就不壹樣。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力會計報告的行政責任:
1、通報
2、罰款
(可以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可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行政處分
4、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擴展資料會計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私設會計賬簿的;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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