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第六條修改為:“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保障供水與確保水質相結合,優水優用與優水優價相結合的原則。”二、第十壹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環境保護、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定期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水質進行監測,並將監測結果與城市供水、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享。”三、第十三條修改為:“需取用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作為供水水源的,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四、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五、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二條:“推進居民住宅區的二次供水設施專業化管理,實現供水抄表到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六、將第四十壹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城市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居民用水實行階梯式水價,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城市供水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城市公***供水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抄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審核並履行規定程序後,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七、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的作業用水,應當優先采用河水、湖水、雨水及再生水等。如確需使用城市自來水的,由城市公***供水企業在沿街規定地點設置專用供水設施,並安裝計量水表。使用部門應當按規定期限向城市公***供水企業繳納水費。”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