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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崗處理是什麽意思?使用於什麽情況下?

待崗處理

第五條 不遵守工作時間,無故遲到、早退,壹個月累計超過3次的,待崗壹個月,半年累計越過10次的,待崗三個月。

第六條 不請假外出,曠工壹天的,待崗壹個月,連續曠工2天或半年累計超過4天的,待崗三個月;連續無故曠工4天或半年累計超過8天的,待崗六個月。

第七條 工作時間玩牌,棋、打麻將(包括用電腦玩遊戲等)和擅自離崗的,第壹次待崗壹個月;第二次待崗三個月累計超過3次的,待崗六個月。

第八條 違反“禁酒令”、“禁賭令”的,第壹次待崗壹個月;第二次待崗三個月;第三次待崗六個月。飲酒失態,影響工作的待崗六個月。

第九條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分配和從事調整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條 工作中消極怠工、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管理分配和人事調整的,待崗三個月;影響工作進度,造成嚴重後果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壹條 因業務素質低、不勝任本職工作、工作力度不大,完不成工作任務和目標的,待崗三個月;造成整體工作受損失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二條 在執行公務中或正常工作時間不按規定著裝、不按規定出示相關證件的,第壹次批評警告;第二次待崗壹個月;第三次待崗三個月。

第十三條 在執行公務時,語言粗俗,不文明執法,以及有刁難、辱罵、毆打管理對象等行為的,待崗壹個月;群眾舉報到相關部門並查實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四條 因工作時間不堅守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對工作無故拖延,該作為而不作為造成後果的,待崗三個月;被群眾舉報,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五條 接受管理對象或有礙公正執法的高消費娛樂宴請活動等,收受管理對象賄賂的,發現壹次待崗六個月。

第十六條 未經批準私自動用公車辦私事或以領導名義私自外出造成不良後果的,待崗壹個月;交通肇事給機關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追究經濟責任外,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七條 違反信訪工作條例,在本級未查清問題予以答復前,集體越級上訪或個人多次越級上訪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八條 拉幫結派,搬弄是非,搞不團結,傳播謠言,在機關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十九條 在機關內和社會上參與打架鬥毆,尋釁滋事等,造成不良影響的,待崗三個月;造成惡劣影響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條 在機關和單位,為發泄私憤,打擊報復,串聯他人結夥誣陷他人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壹條 利用職權打擊報復,刁難被管理對象的,待崗三個月;屢教不改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二條 為涉案人員出謀劃策、通風報信、泄露案情、開脫罪責、出具偽證,給正常執法制造障礙,情節輕微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三條 利用非法票據收費和罰款、不開票或少開票、壹票多用,以物頂費、以吃頂費的,發現壹次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四條 違反財經紀律和規定,截留、挪用收費款項,變相收費,私設小金庫,用公款支付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費用等亂支亂花揮霍浪費國家財產,情節輕微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五條 利用職權,接受被管理對象以各種名義贈送的禮金、禮品的,待崗三個月;情節嚴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六條 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國家、集體、個人錢物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七條 利用職務之便,白吃、白用、白拿被管理對象錢物或讓管理對象提供各種無償服務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八條 利用職務之便,在辦理證、照、案中違反規定弄虛作假,營私舞弊或刁難群眾,未在規定時間辦結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 利用職務之便,采用不正當手段為他人非法經營提供便利或不收費、少收費、影響公正執法和管理的,待崗三個月;情節較重的,待崗六個月。

第三十條 因執法過錯,發生行政賠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除追究個人經濟責任外,待崗六個月。

第三十壹條 被司法和紀檢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其錯誤事實未構成定罪或黨政紀處分的,待崗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