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本市總預算草案及其執行情況的審查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市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全市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撤銷市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不適當的預算、決算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預算調整方案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市總預算草案,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區縣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應當匯總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監督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改變或者撤銷本市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市總預算的執行情況。第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負責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的初步審查;承擔監督預算執行的具體工作;處理預算審查和監督的相關事宜。第五條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和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調整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二章預算審查第六條預算草案的審查應當遵循真實、合法、效益和可預測的原則。第七條審查預算草案的重點:
(壹)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
(2)預算編制的合法性;
(3)預算結構的合理性;
(四)收支平衡安排;
(五)預算收入的可靠性;
(六)預算支出的可行性;
(七)配置新的金融資源。第八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召開30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提交本市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壹)總預算表和政府性基金表及其說明;
(二)部門預算表及其說明;
(三)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類別清單,部分主要項目清單及其說明;
(四)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和社會保障支出表及其說明;
(五)初審所需的其他材料。第九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邀請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代表參加,通過協商、視察、調查、召開會議等方式進行。第十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可以要求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供預算信息,可以對各預算單位或者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資金和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調查。市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數據和信息。第十壹條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會議初步審查預算草案時,市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列席會議,說明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聽取審議意見,回答詢問。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會後十五日內向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審議意見的落實情況。第十二條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上壹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評價;對本級預算草案的意見;是否批準上壹年度本級預算的執行情況和當年本級預算草案的建議;實現預算的建議;其他應當報告的內容。第十三條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市政府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復市級部門預算。各部門應當自市政府財政部門批復本部門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復各直屬單位預算。第三章預算執行的監督第十四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
(壹)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執行情況;
(二)本組織的預算收入;
(三)預算批復和支出分配;
(四)上級專項資金、財政返還和補助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財政轉移支付;
(六)預備費和上年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七)管理社會保障和其他專項預算資金;
(八)重大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九)市級預算部門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
(十)預算超收收入及其安排和使用的合法性;
(十壹)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