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余額;
(二)預算措施執行情況;
(三)依法組織預算收入;
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分配預算資金;
依法管理預算收支;
上級返還或者補助資金的收支情況;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內外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儲備資金的使用情況;
(九)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第四條省人民政協應當將本省總預算匯總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省人民政府編制的省級預算、決算必須真實、準確。第五條省人大常委會在每年第三季度聽取和審查省人民政府關於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的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中對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主要內容作出說明。第六條省級預算執行中,收入超過預算的,省級人民政府在確保支出總額不超過收入總額的前提下,可以將結余用於增加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項目支出和其他必須增加的支出。省人民政府應當在今年年底前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說明使用情況。第七條省級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準預算的支出總額超過收入總額的。省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方案的理由、項目、數額和實現措施,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未經批準,不得調整預算。財政收支的主要項目和金額的變化需要向省人大常委會作出說明。第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壹般應當在每年第二季度聽取關於全省總決算和省級決算的報告,審查和批準上壹年度省級決算。第九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省本級決算前,應當首先聽取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問題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材料。第十壹條在預算監督過程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提請省人民政府責成審計機關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將審計調查結果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必要時,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將調查結果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和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質詢或者詢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財政部門必須認真研究處理並及時答復。第十三條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省財政部門應當將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初審。第十四條財政經濟委員會審查本級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如下:
(壹)預算安排的指導思想是否符合國家財政政策和省情;
(二)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收入增長速度是否與國內生產總值增長速度相適應;
(四)支出結構是否合理,農業、科技、教育等重點支出是否達到法定增長率;
(五)是否按預算法的規定安排預備費;
(六)國家和省對政府承擔的保障人民生活的支出是否作了適當安排;
(七)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可行;
其他重要事項。第十五條省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財經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必要的調整或者說明。
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報告。第十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聽取省人民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前,省審計機關應當將報告的主要內容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審議。
審計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
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及審計機關采取的措施;
(四)審計機關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以及本級人民政府和下級人民政府采取的糾正和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