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神職人員的規定
教會有著等級森嚴的教階制度。
(二) 關於民事方面的規定
比較重要的有財產權、契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會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規定有壹套較為完整的遺囑繼承制度
(三) 關於刑事方面的規定
教會法區分壹般罪孽和行事罪孽,後者成為教會法上的犯罪。
(四) 關於法院和訴訟等方面的規定
教會有獨立的教會法院體系。有普通法院和特別法院。
教會法基本上繼承了羅馬帝國的訴訟制度。
第三節 教會法的特點及其影響
壹、 教會法的特點
(壹)教會法是與神學密切相關的神權法
(二)教會法是封建性的法律
(三)教會法具有相當完備的體系
二、 教會法的影響
(壹)在婚姻家庭上,教會法與之相關的法律原則與制度長期制約著西方國家婚姻家庭立法的發展
(二)刑法上,教會法註重對犯人進行靈魂感化和道德矯正,主張通過刑罰給犯人自省的機會,這對近代刑法思想有很大影響
(三)債權法上,教會禁止“重利”行為,即禁止壹切利用金錢借貸收取暴利。同時,宣誓履行債約的,不論合約是否在世俗法律界中有效,都必須履行
(四)訴訟上,教會法要求遵循“良心原則”,教會法院的法官擁有更多自由裁量權,後來發展為西方的“自由心證原則”
而教會法的糾問式訴訟對於大陸各國的刑事訴訟法影響更為明顯
教會法以書面證據和證人證言取代了落後的訴訟證據制,對訴訟法發展也有重要影響
(五)國際法上,教會法在解決國家間關系如戰爭問題上所確立的某些原則,對後世也有壹定影響
三、 教會法的作用
教會法是西方法律傳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羅馬法、日耳曼法壹同構建了歐洲中世紀三大法律支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