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自考,是相對自學考試(俗稱"大自考"或"社會自考")而言的,是社會上對從普通高教自考中衍生出來的幾種學歷認定形式的俗稱;
是對"兩溝通"、"三溝通"、"學歷文憑試點考試"、"短線專業考試"、"高校在校生自學考試"等形式的統稱。
其中,"兩溝通"即電大與高教自考"溝通",其畢業證書加蓋省自考委與省電大兩章,並要註明"兩溝通"字樣;
"三溝通"即夜大、函授與高教自考"溝通",其畢業證書加蓋省自考委與主辦學校兩章,並要註明"三溝通"字樣。
擴展資料:
相關規定:
第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命題工作由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統籌安排,分級管理,實行全國統壹命題、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三級命題體制。
凡全國統壹命題的課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題考試。使用全國統壹命題和省際協作命題試卷,省考委不得進行改動。
第十條 命題工作應在全國考委或省考委領導下,由考委及其辦公室負責人、課程主命題教師組成課程命題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十壹條 省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考辦”)應設立命題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開考專業十個以下(含十個)的,專職命題工作管理人員應不少於五名,每增設五個專業增加壹至二名專職管理人員。
第十二條 全國統壹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全國考委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考辦”)或委托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由全國考委聘任。省際協作命題、省級命題的課程,命題教師由省考辦商其所在學校,經資格審查合格後,由省考委聘任。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免考條件者按有關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應考者的成績檔案由省考辦統壹管理。考核結束後,主考學校或有關單位將考核資料、考核成績冊等上交省考辦。
第二十六條 每次考核結束後,向應考者公布考核成績。考核成績合格者,由省考委頒發考核合格證。
第二十六條 試題、試卷、答案及評分標準在使用前均屬絕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七條 凡本人或有直系親屬參加本課程自學考試的人員不得參加該課程的命題工作。
第二十八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不得公開其命題人員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有關命題工作的文件或況。
第二十九條 課程主命題教師、組配試卷教師、命題教師在聘期內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與該課程自學考試有關的輔導活動(包括擔任助學單位的職務或名譽職務)。
第三十條 所有命題教師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在單位匯報命題工作情況。
第三十壹條 所有參加命題工作的人員必須遵守命題工作紀律。凡違反者,取消其命題人員資格,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註:第五章第二十七至第三十壹條就是“教考分離”的制度規定,“小自考”的教、考人員均來自同壹機構,嚴重威脅這壹條規定的落實,而各地關於“自考校方組織作弊”的新聞報導,也多是與“校考”有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