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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某派出所收了罰款放了被判受賄罪的人是真的嗎?

法院查明,曾昌明就任廣東省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所長後,按照慣例,在查辦案件時“賺取收入”。在主任認為他可以“罰款並釋放人”的情況下,他可以在確定罰款金額後非法收錢並釋放人,所收錢的壹部分由主任和警察分享。

壹年後,派出所釋放的涉毒人員收錢在外地制造了壹起涉及365438余克冰毒和3400余克海洛因的重大案件,派出所的做法被曝光。

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認定西湖派出所組成單位犯受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曾昌明因單位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這是中國第壹起派出所被判受賄罪的案件。

據雷州市公安局在官方網站“湛江市政府”上傳的《湛江市公安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顯示,當地警方將完善網上執法信息錄入、網上執法流程管理、網上執法活動監督、網上執法質量考核的執法辦案新模式,接受外部監督,讓執法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

派出所所長搞“創收”,收了罰款就放人。

2065438+2004年2月,曾昌明調任西湖派出所所長。

法院經審理查明,經該院領導班子研究決定,按照慣例,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如果有人說情或發生其他可作為“罰款”創收的治安案件,值班領導會向所長曾昌明匯報並決定“罰款”數額,那麽就不會進入公安機關綜合警務辦案系統,也不會按規定的辦案程序報批,直接對人“罰款”。收益的50%將由警官曾某某保管,用於派出所的開支,另外50%將由曾昌明和執勤組的工作人員平分,但線人費和執勤組的夜間餐費除外。教導員勞某、副所長曾某、民警柯某作為班領導和值班組輪流值班。

派出所所長曾昌明交代,他來派出所之前西湖派出所就有這種模式,但他上任後,與領導班子成員商量後調整了費用比例。這些罰款不開正式賬單,在與被捕者協商金額後將被釋放。如果半夜罰款很少,班副主任也會“靈活決定”。

西湖派出所副所長陳某作證說,他從2013開始在西湖派出所工作,這種模式壹直存在。

柯某警官在西湖派出所工作了11年。他還作證說這種模式壹直存在。

輔警陳某某證實,曾昌明調到西湖派出所後,曾在壹次全體會議上宣布,取消之前西湖派出所未經過警務綜合審批系統的案件罰款撥款比例,按照他的意思五五分成。輔警周也證實了同樣的內容。

警察周某某也證實,他自2006年9月以來壹直在西湖派出所當警察。這種模式壹直存在,但在曾昌明上任後,這種罰款和創收的案例更多了。

壹年收錢放人21例。

法院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間,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未按辦案流程審批制作“罰款”案件21起,共收取“罰款”137400元。除了將4500元上交雷州市公安局用於私彩外,剩余“罰款”的50%,即66450元作為西湖派出所的賬外支出,另50%,即66450元交給值班組。當值集團支付線人費65,438+00,940元後,剩余的55,565,438+00元由當值集團與董事曾昌明平分。

雷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員承認他們收了錢。其中兩人作證說,2065438+2006年5月初,該單位將三起賭博案件(涉嫌銷售非法彩票)移交西湖派出所處理。幾天後,派出所有人打電話說所長曾昌明想給他幾千元,然後他們派人去派出所副所長那裏拿了4500元現金。

西湖派出所教導員勞某事後承認,民警個人撥付的款項用於個人消費。

刑偵副中隊長陳某某說,曾昌明之所以能參與每個辦案組的款項分配,是因為“所長承擔了很大的風險和壓力”。

吸毒人員在交錢離開後因犯下重大罪行而被外國警方逮捕。

這起事故是由壹起涉毒案件引起的。2016、15 4月6日,黃某等人因吸食毒品被西湖派出所抓獲。派出所“罰款”65000元後釋放了他們。

曾昌明回憶當時的情況:“曾副局長給我打電話請示,說從吸毒人員身上查獲了8克毒品,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但有3人證實吸毒。我說如果妳達不到刑事立案的標準,妳就要走程序。當天下午,曾軼可表示,三名吸毒人員每人願意接受65438+50萬的罰款。我說我敢罰這麽多錢。曾和在場的輔警都說不怕,我聽了也就默認了。”

他承認在這種情況下,他得到了1200元。

但實際上,涉毒人員給的是6.5萬元而不是4.5萬元。曾昌明說,過了十多天,他聽了外界的說法,西湖邊逮捕的幾名吸毒人員被罰款6萬多。他很生氣,問為什麽曾要6萬多。這時,曾某承認自己和輔警又索要了2萬元。“我說這樣很容易出事,妳會退還罰款,但他當時同意了,但他再也沒有回來。”

派出所副所長曾也承認,他在沒有告訴曾長明的情況下私下留下了2萬元人民幣,但他表示所有的錢都用於支付線人費。涉毒人員黃某作證稱,在現場,他看到輔警將妻子給他的2萬元錢直接放在他的右褲兜裏。

但誰也沒想到,2016年5月2日,黃某等人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徐聞縣公安局執行逮捕。黃某等人此次犯下大案:黃某涉嫌運輸冰毒2000余克,並攜帶* * * * 370余克;中牟和彌牟涉嫌運輸冰毒29843.1克和* * *冰毒3068.6438+0克。

在看守所期間,黃某告訴西湖派出所,他收錢放人。

曾昌明說:“我打電話問曾,他為什麽還不給別人退款。曾說他的錢還沒籌到,別人的錢也沒沒收。我說我能籌到多少,剩下的我先付。後來我自己拿出4萬元,曾某將6.5萬元還給了黃某的妻子。”

不過事情還是到了上級單位湛江市公安局監管部門。

事件發生後,雷州市公安局法制局長吳某作證說,他不知道基層派出所有未記錄在警務綜合系統中的私下處理案件。

湛江市公安局於2016月8日將該案件線索移送湛江市檢察院。同日,檢方以涉嫌受賄罪對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及曾昌明立案偵查。

上級公安局移交犯罪線索,派出所被判受賄罪。

2065438+2007年3月23日,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檢察院向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提起公訴。法庭上,西湖派出所代理人和曾昌明對檢方指控均無異議。

審理法院認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作為國家機關派出機構,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137400元,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受賄罪。

曾昌明作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的負責人,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也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參照《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因本人或者與受賄有關的人、事被查處,為掩蓋罪行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本案被告單位收到黃某的“罰款”後,未及時返還,而是自行處理。退款後發現黃某曝光了此事,相關部門準備調查處理。他們因害怕受到牽連而被迫退還,其單位的受賄犯罪已經實施,因此仍應視為犯罪數額。

案發後,13名幹警向檢察院退繳19300元,8名幹警向雷州市紀委退繳8200元。庭審結束後,曾昌明的親屬向雷州市紀委退繳贓款6750元。

最終,浙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以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犯受賄罪判處罰金20萬元,判處曾昌明有期徒刑1年。扣押的34250元被視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2017 6月365438+10月31日,《湛江市公安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第七個五年規劃》在湛江市政府門戶網站“雷州市公安局”子欄目上傳。?

《方案》提出,進壹步健全權力行使、監督制約等壹體綜合的執法機制,完善執法信息網上錄入、執法過程網上管理、執法活動網上監督、執法質量網上評估等執法辦案新模式;要形成監督工作合力,正確對待和自覺接受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及時處理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使執法權力始終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