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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遼委辦發[1997]42號 文件

中***遼寧省委辦公廳文件

遼委辦發〔2007〕27號

中***遼寧省委辦公廳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

辦法》和《遼寧省省直機關和事業

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單位:

《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和《遼寧省省直

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已經省委、省政府有關

領導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遼寧省省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制止

奢侈浪費行為和精簡會議的有關精神,加強對省直機關會

議的管理,參照《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結合

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應建立健全會議審批制度,嚴格控

制會議數量、會期、規模,註重會議質量,提高會議效

率。充分利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方式召開會議。

第三條 省直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按程序申報、

分級審批。

第四條 省直機關及其直屬事業裏位實行定點辦會。

召開會議應盡量使用單位內部的賓館、招待所、會議室和

車輛。內部賓館、招待所不具備承接條件的,應到通過政

府采購確定的中央、省直機關在省內的定點賓館、飯店召

開,不得租用高級賓館、飯店召開會議,也不得到黨中

央、國務院嚴格禁止的風景名勝區等地方召開會議。在定

點以外賓館、飯店召開會議發生的費用,原則上不能報

銷。通過政府采購確定的采購價格為定點賓館、飯店提供

服務的最高限價,省直機關及其直屬事業單位在組織會

議、出差住宿等公務活動時還應與定點賓館、飯店進行談

判,以獲得比限價更優惠的價格。定點賓館、飯店通過政

府采購方式確定,名單由省財政廳另行公布。

第五條 省直機關應通過與定點賓館、飯店簽訂協議

的方式,把接待標準控制在本規定明確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之內,簽訂協議後,雙方均不能隨意擴大開支範圍和提高

標準。

第六條 省直機關應在會議結束後及時到本單位財務

部門報賬,財務部門要認真把關,嚴格按照規定審核會議

費開支,超標準或擴大範圍開支的不予報銷。

第二章 會議分類與規模

第七條 會議分類

壹類會議:省黨代會、省人民代表大會、省政治協商

會議、各民主黨派代表大會、省勞動模範表彰大會,會議

費按照相應開支範圍和標準,在省財政會議經費預算中列

支。

二類會議:省委全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全體

會議、省政協常委會、省紀委全委會、各民主黨派全委

會、群眾團體代表大會,會議費按照相應開支範圍和標

準,在部門預算項目支出中核定並列支;以省委或省政府

義召開的涉及全省性工作會議,會議費按照相應開支範

圍和標準,在省財政會議經費預算中列支。

三類會議:省直各部門召開的工作及專業會議,會議

費按照相應開支範圍和標準,在部門預算公用經費中列

支。

其他會議:財政部門原則上不安排會議費,可參照三

類會議開支範圍和標準,由主辦單位自行解決。

第八條 會議規模

(壹)會議天數。壹類會議壹般不超過5天(特殊情

況除外,不含報到日,下同);二類會議(法定會議除

外)壹般不超過2天;三類會議壹般不超過1天;其他會

議原則上控制在1天以內。

(二)會議人數。壹類會議與會人員按照省委、省政

府審批的代表人數核定,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

50%以內;二類會議與會人員壹般不超過200人,工作人

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5%以內;三類會議與會人員

壹般不超過100人,工作人員控制在會議代表人數的10%

以內;其他會議與會人員、工作人員人數視會議總體規模

由有關部門參照三類會議比例適當安排。

第三章 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九條 省直機關會議費實行總量控制、包幹使用、

超支不補的管理辦法。會議費開支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各

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在綜合定額內據實報銷。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夥食補助費、住宿費、場租費、

租車費、印刷費、公雜費、醫療費和誤工補貼等。

壹類會議:經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後列支。

二類會議:每人每天300元,其中夥食補助費80元;

住宿費170元;其他費用50元。

三類會議:每人每天260元,其中夥食補助費80元;

住宿費150元;其他費用30元。

其他會議:可參照三類會議標準執行。

會議召開地與會人員原則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員除

必須駐會以外,不安排住宿。

第四章 會議審批

第十條 二類會議以上會議,經批準,列入年度會議

計劃, 由主辦部門編報詳細預算,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列

入年度會議經費預算。其中:

壹類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省委全委會、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全體會議、省政

協常委會、省紀委全委會、各民主黨派全委會、群眾團體

代表大會等二類會議,按照法定程序審批;

以省委名義召開,涉及全省性工作的二類會議由省委

副書記審批;

以省政府名義召開,涉及全省性工作的二類會議由省

政府常務副省長審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壹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條 省直各部門及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

單位、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

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遼寧省省直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改革完善公

務接待制度的有關規定,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

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

差旅費管理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直機關和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的事業單位(包括沈陽市以外地區的省直機關和事業單

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

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

銷,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幹。

第五條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審批管理制度,嚴格

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嚴肅財經紀律,加強廉政建設,不

得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要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

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未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

超支部分自理。

(壹)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見下表:

交能工具

級 別

火車 輪 船

(不包括

旅遊船)

飛機 其他交能工具

(不包括出

租小汽車)

省直機關正副廳(局)長,

以及相當職務人員;高等學

校教授,科研單位研究員,

醫療衛生單位主任醫師,文

化藝術單位藝術壹級人員;

職務工資在五級(含五級)

以上的高級工程師、高級經

濟師、高級會計師、副教

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

師、藝術二級人員,以及相

當以上技術職務人員 軟席

(軟座、軟臥) 二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其余人員 硬席

(硬座、硬臥) 三等艙 普通艙

(經濟艙) 憑據報銷

(二)出差人員乘坐飛機要從嚴控制,出差路途較

遠或出差任務緊急的,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工作的

領導批準方可乘坐飛機。

(三)副省長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可參照中央國

家機關相同級別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標準執行。

(四) 副省長以及相當職務的人員出差,因工作需

要,隨行壹人可以乘坐火車軟席(軟座、軟臥)或輪船

壹等艙、飛機頭等艙。

(五))正廳(局)長出差,如工作任務特殊,可乘坐

輪船壹等艙、飛機頭等艙。

第七條 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早7時乘車

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

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照實際乘坐的硬座

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

再給予補助。

第八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

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限每

人每次1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九條 省直機關工作人員出差實行定點住宿。住宿

費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處級及其以下出差人員為

單數或異性人員,可以單人住壹個標準間,經單位主要領

導或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批準後予以報銷。

第十條 省財政廳根據當前省內外的經濟發展水平和

物價水平,分別確定各級別人員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

出差人員在定點賓館、飯店的住宿費價格按照本辦法規定

的住宿費開支標準限額內確定。

出差人員住宿費標準上限

級別 每人每天

副省級 600元

廳(局)級 300元

處級及其以下 150元

出差人員應到定點賓館、飯店住宿,住宿費在收費標

準內憑據報銷。因特殊情況末到定點賓館、飯店住宿的,

經單位主要領導或主管財務工作的領導審批,住宿費在本

辦法確定的住宿費開支標準限額內憑據報銷。

定點賓館、飯店通過政府采購方式確定,名單由省財

政廳另行公布。

第十壹條 省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暫不實行定點

住宿,其住宿費在出差地的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以內憑據

報銷。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無住宿費發票(含接待單位免

費接待或住親友家),壹律不予報銷住宿費。

第四章 夥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的夥食補助費按照出差自然

(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壹安排夥食的,不

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夥食費,回所

在單位如實申報,每人每天在50元以內憑接待單位收據

據實報銷。接待單位收取的夥食費作為其他收入用於抵頂

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

天數實行定額包幹,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

通訊等支出。

第十六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

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報銷。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差旅費

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由會議統壹安排

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

主辦單位按照會議費規定統壹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

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會

議不統壹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夥

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

第十八條 到基層單位實(見) 習、工作鍛煉、支

援工作以及上級借調、參加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

的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

行;在基層單位及借調工作期間,每人每天報銷夥食補助

費15元,壹般不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

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出差的有關規定

執行。

王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托運費,

在每人每公裏1元標準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被調動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

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

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

李、家具托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照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

銷。已滿16周歲的子女隨同被調動人員調動所發生的各

項費用,按壹般工作人員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

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

時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準遷到被調

動人員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

位報銷。

第二十壹條 工作人員家屬搬遷的旅費。按照有關規

定,並經組織批準,將工作人員原未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

(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

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照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

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照合理

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進行結算,多

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調入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

單位領導批準就近回家省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

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

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夥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

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

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

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夥食補助費包幹標

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

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

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省

財政廳《關於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

的規定》(遼財文字[1996]386號) 同時廢止。

第二十六條 省直各部門和各市可根據本辦法,結合

本單位、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規定,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