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處罰也叫經濟制裁,是指采用斷絕外交關系以外的非武力強制性措施。壹般認為,財政、金融、貿易等領域的制裁均屬於經濟制裁。
壹般而言,常見的方式包括:實施貿易禁運、中斷經濟合作、切斷經濟或技術援助等。但經濟制裁也是壹把雙刃劍,制裁國也會遭受壹定的經濟損失。
從廣義上說,軍火貿易等制裁也屬經濟制裁範疇。在財政與金融管理中,經濟制裁,是指在宏觀經濟和微觀經濟運行中,對違背經濟法規的單位或個人在經濟上給予的懲罰。
擴展資料:
制裁手段:
壹、對被制裁國的國外資產實施管制的措施,包括扣壓和凍結其國有資產、私有財產以及沒收國有或私有財產等。
二、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提供貸款,限制或停止外匯兌換,對其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業務活動加以排斥,幹擾其國內金融市場的運行等壹系列財政金融方面的制裁措施。
三、對被制裁國采取停止經濟援助及經濟合作,中止經濟、貿易條約和協定,停止提供最惠國待遇,部分或全部停止進出口貿易,以及封鎖貿易港口等貿易方面的制裁措施。在國際關系中,經濟制裁還可以作為壹種報復的手段。
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第十壹條 對於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壹)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汙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壹次性罰款。
第十三條 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對職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壹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間停發工資,發給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應低於本人原工資,由企業根據情況確定。留用察看期滿以後,表現好的,恢復為正式職工,重新評定工資;表現不好的,予以開除。
第十五條 對於受到撤職處分的職工,必要的時候,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壹般為壹級,最多不要超過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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