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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處罰事項詳情

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

1: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於月份終了後6天內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對外提供,年度財務跨級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對外提供。

2:每壹會計年度終了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務情況說明書和利潤分配表,並依法審查驗證:上市公司還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編制並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有限責任公司安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及時送交公司的各個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以前置備於本公司。

3:對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故意出具不當或者不實的審計報告,對會計師事務所,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嚴重的暫停營業業務或予以撤銷:對註冊會計師,由省級人民政府部門給予警告,嚴重的暫停業務或吊銷證書。

4:我國從事記賬業務的機構,應具備:至少3名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人員。

5: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6: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考試成績合格證明,有效身份證件原件,近期同壹底片壹寸免冠證件照2張。 申請的受理: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應當場受理: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場或5日內壹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交的全部內容。 證書的頒發:當場能決定的,應當場頒發證書的書面決定,不能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不能的可經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10日。 做出頒發證書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證書。

7:上崗註冊登記: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之日起90日內,填寫註冊登記表。

離崗備案:持證人員離開會計工作崗位超過6個月,應當填寫註冊登記表。

調轉登記:應當子離開原工作崗位之日起90日內,填寫調轉登記表。

8:會計專業職務

會計員:大學專科或中等專業學校畢業,在財務會計工作崗位上見習壹年期滿。

助理會計師:碩士學位,或取得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見習壹年或大學專科畢業擔任會計員2年以上,或中等專業畢業並擔任會計員4年以上。

會計師:博士學位,或碩士學位並擔任助理會計師2年左右,或取得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2-3年,或大學本科或大學專科畢業並擔任助理會計師職務4年以上。

高級會計師:取得博士學位,並擔任會計師職務2-3年,或取得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大學本科畢業並擔任會計師職務5年以上。

會計專業職務任期壹般每任不超過5年。

9:報名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取得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名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或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或取得雙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壹年,或取得博士學位。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吊銷後2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0: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三是取得會計師專業技術資格後,主管壹個單位或單位內部壹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的時間不少於3年…..

1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2:存款人更改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被撤並、解散、宣告破產或關閉的,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於5個工作日內向開戶銀行提出銀行結算賬戶的變更(提出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的)申請,並想有關部門的證明文件。

13:銀行接到存款人的變更通知後,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並與2個工作日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4:存款人應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撤銷。

15:銀行對壹年未發生收付活動且未欠開戶銀行債務的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應通知單位自發出通知之日起30日內辦理銷戶手續。

16: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2年。

17:銀行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壹個月,壹個月是指提示最後期限,銀行匯票的有效期限是自出票日起2年。

18: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0:商業匯票的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21: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22: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長為60天。

23:收款人對同壹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24:驗單付款:的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驗貨付款:的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25:付款人開戶銀行對發出通知的次日起1個月之後收到的托收憑證,可以拒絕受理,註明理由,原件退回

2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單證的,開戶銀行應當自發出通知的第三天起,按照該筆尚未付清欠款的金額,每天處以萬分之五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

27:付款人未予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四日在債務證明到期日之前,銀行應於債務證明到期日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28: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壹般都是在30天內完成。)

29:納稅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1年。

30: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登記稅務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註銷登記壹般為15日內。)

31:稅務機關按照壹地壹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其有效期限壹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180天。

32: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基本聯次,統壹規定為四聯。第壹聯存根,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稅款抵扣聯,第四聯記賬聯。

33:普通發票的基本聯次為三聯。第壹聯存根,第二聯發票聯,第三聯記賬聯。

34: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賬簿指總賬、明細賬以及其他輔助性賬簿。總賬、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

35: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可以延長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6: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但最長期限為15日。

37:納稅人自結算應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38: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39: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如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 。

(二)

1:定額銀行本票面額為1000元,5000元,10000元,50000元。

2: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銀行應於以退票,並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於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3:單位卡不得用於10萬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信用卡:金卡最高不超過1萬元,普通卡最高不超過5000元。

4:未經開戶銀行批準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法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收款人開戶銀行不得受理其辦理托收,付款人開戶銀行除對其承付的款項應按規定支付款項外,還要對該付款人按結算金額處5%的罰款

5: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0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6: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飛款項應當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

7: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8:(1)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9: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擾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10: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做出的凍結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1:會計法律責任:

(壹)

(1) 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 私設會計賬簿的

(3) 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4) 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5) 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6) 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壹致的

(7) 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記賬本位幣的

(8) 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9) 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是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10)使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11)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12)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13)提前或遲延結賬日結賬的

(14)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本,核實債務的

(15)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

(16)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情況的

(17)未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

(18)未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

(19)填制、取得會計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20)不依法設置、登記會計賬簿的

(21)拒絕、阻擾財政等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的

對單位並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

(1)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

(2)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對單位並處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管理人員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刑事責任:(1)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10%-30%並且偷稅額在1萬-10萬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1倍-5倍的罰金。

(2)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30%以上並且偷稅額在1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1倍-5倍的罰金。

另:(1)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他人利益的,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上訴人員索取他人財務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務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3)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物職守,致使公***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物職守罪。 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構成泄露國家秘密罪的。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財政部門及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1)授意、指使、強令他人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行為應當承擔的行政責任

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

對犯打擊報復會計人員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商業銀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以上罰款。

13:對於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訴或者重大紕漏的

對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於3萬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14: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

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5: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

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16:保險公司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

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7:保險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的,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處於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8: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以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會計資料的

處以5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19:(1)指使會計人員私設會計賬簿或者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2)任用不具備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

(3)拒絕、阻擾財政等有關部門依法監督檢查的

(4)對會計人員提出的會計監督報告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

處於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20: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該正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處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2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申請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註銷登記的,以及未按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發出責令期限改正通知書。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上述規定處罰,可以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2: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2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或者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增值稅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況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增值稅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以上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上刑事處罰。

24: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存放空白專用發票(空白發票)的,或者未按規定領購、保管發票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收繳專用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下罰金。

25: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兼職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並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26:納稅人抗稅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