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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就業前景如何?

壹、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包括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即指律師事務所接受企業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即指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無論哪種形式的企業法律顧問,都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範法律風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但通常情況下,企業聘請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在服務範圍中會排除仲裁、訴訟,勞動爭議、投融資等專項法律服務。

二、職業狀況

企業法律顧問又分為通過企業內部聘任的專職人員的內部法律顧問和通過司法考試的執業律師接受企業聘用成為勞務性的律師顧問。

律師事務所和企業都是經濟組織,壹個自然人不能對壹份法律工作簽訂兩個勞動合同。所以專職企業內部法律顧問不得從事除受聘公司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務業務。

2016年,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其中第三部分,對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做出專門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業的國有獨資或者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內部專門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工作人員和企業外聘的律師,可以擔任法律顧問。

在國有企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後,國有企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工作人員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但外聘其他國有企業現任法律顧問的除外。少數偏遠地方國有企業難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法律顧問的,可以沿用現行聘任法律顧問的做法。

法律顧問的輔助人員可不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

國有企業外聘法律顧問參照本意見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規定辦理。

(十八)國有企業可以根據企業規模和業務需要設立法律事務機構或者配備、聘請壹定數量的法律顧問。

國有大中型企業可以設立總法律顧問,發揮總法律顧問對經營管理活動的法律審核把關作用,推進企業依法經營、合規管理。

(十九)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履行下列職責:

1、參與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的制定;

2、對企業重要經營決策、規章制度、合同進行法律審核;

3、為企業改制重組、並購上市、產權轉讓、破產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項提出法律意見;

4、組織開展合規管理、風險管理、知識產權管理、外聘律師管理、法治宣傳教育培訓、法律咨詢;

5、組織處理訴訟、仲裁案件;

6、所在企業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十)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對企業經營管理行為的合法合規性負有監督職責,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提出意見,督促整改。法律顧問明知企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擔相應責任。

(二十壹)國有企業根據需要設立公司律師。公司律師是與企業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照本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取得公司律師證書的員工。

(二十二)公司律師履行國有企業法律顧問承擔的職責,可以受所在單位委托,代表所在單位從事律師法律服務。公司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律師法等規定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律師執業權利,以及律師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十三)公司律師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得以律師身份辦理所在單位以外的訴訟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

三、標準條件

1997年,依據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關於印發〈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7〕26號),國家開始實施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並組織相關資格考試,直至2014年。

2014年8月12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1]?

2016年《關於完善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的意見》規定,擔任“法律顧問”應當取得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第壹次國家統壹法律資格考試將於2018年舉行。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制度實施前已擔任法律顧問、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具備下列條件,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向其頒發公職律師、公司律師證書:

1、在黨政機關、國有企業擔任法律顧問滿15年;

2、具有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獲得其他相應學位;

3、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

四、種類

企業法律顧問分為企業專職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顧問。前者是勞動合同關系,後者是勞務合同關系。(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是勞動合同關系,律師顧問從律師事務所派遣到企業來從事法律服務是勞務合同關系)

參考資料

1.?房產經紀人、註冊稅務師等11項職業資格取消?.網易財經.2014-08-13[引用日期2014-08-13]

2.?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國務院取消部分準入類職業資格相關後續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引用日期2014-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