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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財政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什麽處分

警告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法律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規定 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國家資財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揮霍浪費罪,是由人大代表趙林中提出的壹個新罪名,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最近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關於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認為“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費了社會財產,應當對此通過立法定罪”,建議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以遏制屢禁不止的公款吃喝之風。

擴展資料

案例:

2013年9月,馬尾區某國企副總經理張某組織員工赴瑯岐參觀,由公司財務部吳某具體負責與瑯岐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

公司***13人到瑯岐農場參觀、遊玩、吃飯、采摘水果等,費用***計9313元,由瑯岐某接待公司開具的住宿費2700元、餐費3813元發票及其他發票280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以招待客戶名義用公款予以報銷。

同年12月,張某組織員工去閩侯旗山開年會,由公司辦公室主任朱某負責與旗山某接待公司聯系對接事宜。公司***17人到旗山泡溫泉、吃自助餐、參加篝火晚會,第二天參觀萬國寺,回到福州後到臺江某KTV唱歌,之後又到福州地礦大廈附近某土菜館吃飯。

此次遊玩費用***計11426元,由會務費發票7305元、餐費發票371元、其他發票3750元作為憑證,經張某簽字同意後用公款予以報銷。

2014年8年14日,馬尾區監察局給予張某行政警告處分。

人民網-馬尾壹國企副總經理組織13人公款旅遊被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