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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九林回歸央企

陳九霖在新加坡監獄度過了1035天,之後經歷了多次災難,以壹種曲線的方式重新進入了SASAC企業的“隊伍”。

據Caijing.com報道,49歲的陳九林是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副總經理

陳九林重返央企工作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註。有人援引《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質疑陳九林再次擔任央企高管職務的合法性:《公司法》第147條第1款第2項規定,曾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刑的自然人不得擔任公司職務。此外,《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三條第1款也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命或者擬任命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品行良好;(二)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專業知識和工作能力;(三)具有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國民商法學碩士、博士生導師、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馬軍舉在回答提問時表示,陳九霖復出根本不違法。馬軍舉教授表示,判斷陳九霖重新任職合法性的關鍵是他在新加坡受到的處罰和在中國重新任職是否違反了上述規定。這取決於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處罰在中國大陸的法律效力。《刑法》沒有明確規定中國公民在國外受到的處罰在國內的法律效力。根據主權原則,新加坡法院根據其國內法對陳九霖在新加坡的行為作出的判決不壹定在中國產生直接效力。從這個角度來看,陳在新加坡的行為並沒有通過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被認定為犯罪,自然不能被認定為中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因此,陳九林連任不存在法律障礙,其未違反《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的上述規定。因此,根據新加坡法院作出的判決,不能認定陳九林回國工作存在法律缺陷。

壹些媒體還質疑,為什麽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陳九林不應終身擔任國有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事實上,這些媒體並沒有準確解讀《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解聘的,自解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的,或者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據此,中國葛洲壩集團公司雖為中央企業,但其投資於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的資本的法律性質為企業資本而非國有資本。因此,陳久林任職的中國葛洲壩集團國際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也不是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因此不適用《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馬軍舉教授還表示,據他所知,陳九林沒有涉及貪汙、挪用財產、破壞社會和市場經濟秩序等經濟犯罪。但是,陳九林在公司經營中的失誤沒有任何個人犯罪動機,不能構成犯罪。因此,他對新加坡法院的判決感到非常驚訝。馬教授說,作為中國的民法學者,他不擅長評論新加坡的法律和法院判決,但肯定有疑問。例如,陳燦·久林對德意誌銀行的口頭陳述能否作為認定詐騙罪的證據?中國航油集團作為法人出售股份挽救公司是否經過充分考慮?同樣,即使披露了期權的損失,也需要董事會的壹致同意。這中間,陳九霖要承擔什麽樣的法律責任?在陳九霖入獄四年並已回到祖國後,再考慮這些問題似乎沒有意義,但我們了解他的個性並判斷他的功過是非是有意義的。陳久林-返聘為安徽大學商學院MBA兼職教授2011年1月陳久林受聘為安徽大學商學院MBA兼職教授。陳九霖非常榮幸被聘為安徽大學MBA兼職教授。他希望借此機會與同學們分享他對商業的理解和經驗,做壹名稱職的MBA兼職教授,培養更多的商業精英。

在安徽大學商學院首屆聘任儀式上,陳久林就中國經濟如何“避免重蹈窄視野綜合征的覆轍”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並回顧了中航油(新加坡)有限公司資本運作的成功和失敗案例,對這場風波進行了客觀總結和生動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