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後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補繳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