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石建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第壹、六款犯罪中,被告人石建新在家中實施盜竊,因意誌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屬於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石建新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其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於其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為嚴格執法,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石建新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監禁壹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罰金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2.責令被告人石建新賠償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幣2300元、被害人陸某某人民幣2400元、被害人顧某某人民幣1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幣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