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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財政的教育財政的基本制度

教育財政制度健全與否,權威性和有效性如何,不僅對教育經費及有關資源的籌集、分配與使用有著重大影響,而且將影響到教育事業的順利健康發展。

(壹)教育預算制度

教育預算是指各級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制定的教育財政年度收支計劃,包括教育預算收入和教育預算支出兩大部分。

教育預算制度就是制定教育預算所必須遵循的各項原則、程序、規章和要求,也就是編制教育預算的準則與規範。

教育預算制度有以下特點:(1)規範性,指編制教育預算的體制、程序和要求都有明文規定,預算草案的編制、審查和審議批準都有嚴格的工作程序;(2)嚴肅性,指編制教育預算過程的各個環節都有明確的責任;(3)權威性,指教育預算計劃壹經批準就具有法律效力,必須依法得到執行。

我國的教育預算采用的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工負責的體制。

(二)教育決算制度

教育決算,亦稱教育財政決算,指各級政府針對教育預算執行情況依法編制的會計年度結算報告。

教育決算主要包括會計年度教育經費收支情況和決算分析兩部分。教育經費收支情況應與預算項目相對應,決算分析是根據壹定指標對教育經費使用情況做出說明。

教育決算制度是指編制教育決算的準則與規範,包括有關的原則、規章、程序及要求等。其作用在於:壹是保證教育決算工作的如期順利完成;二是規範各種教育決算活動,使其有章可循;三是預防教育決算過程中的各種違規行為,提高教育決算的可信度。

我國的教育決算采用分級教育財政決算的體制,除中央教育財政總決算外,地方各級政府也進行相應的各級教育財政總決算。

(三)教育審計制度

教育審計是指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和教育部門審計機構對教育部門或教育機構的教育財政收支及其他相關經濟活動進行的考核、評價與監督。其主要內容有:教育預算審計、教育財經法紀審計、教育經濟審和教育財務簿據審計。

教育審計制度是指保障教育審計活動得以進行的各種準則與規範。教育審計制度不僅對審計機構、審計人員、審計職能、權限範圍、工作要求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而且對審計工作的原則、依據、體制、程序、方法以及對審計結果的處理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

我國實行雙重教育審計制度。首先,各級政府審計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各級政府的教育財政收支和教育機構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其次,教育系統內部的審計機構有依法行使教育審計監督的權力。

(四)教育稅收制度

教育稅收是指國家從國民收入中征收的用於發展教育事業的稅賦,是壹種國家專項稅種。教育費附加不是國家稅法所明確規定的、嚴格意義上的教育稅收,但實際上已經具有了教育稅收的性質。教育費附加的征收為國家開征教育稅奠定了基礎。

教育稅收制度是指關於征收教育稅的各種準則和規範。在壹些直接征收教育稅的國家,教育稅收制度壹般比較完善。而目前,我國尚未建立起教育稅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