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支是指有現金收入的公司直接從其賺取的現金中支付現金的做法。正常情況下,是不允許帶現金的。但是,為了防止壹些單位將現金運進運出銀行,我國現金管理辦法規定,下列單位的某些用途可以允許坐支,如基層供銷社、糧店、糧站、委托商店等從事收購和銷售的單位,用銷售收入支付貨款。
坐姿支撐的相關規定:
1.開戶單位現金收入的現金應於收款當日存入開戶銀行。當日存入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存入時間。
2.開戶單位可以從其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現金或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不得直接從其現金收入中提取現金,即不允許“套取現金”。因特殊情況需要攜帶現金的,應當事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並在批準的攜帶現金範圍和限額內進行。同時,收到和支付的現金必須入賬。
3.因特殊需要確需攜帶現金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軍隊單位,應事先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說明攜帶現金的原因、用途和每月預計金額,開戶銀行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並核實開戶單位攜帶現金的範圍和限額。根據規定,企業可以在申請現金的同時申請現金,說明開戶現金的原因、用途和金額並向開戶人報告。
反對坐在椅子上的規則是什麽?
因為銀行無法準確掌握各單位的現金收入來源和支出用途;幹擾銀行對各單位現金收付的管理,擾亂了金融秩序,所以套取現金是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會受到財經紀律的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八條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上下限確定貸款利率。
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
(壹)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
(三)流動資產余額與流動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
(四)商業銀行對同壹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五)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資產負債率管理的其他規定。
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後,其資產負債率應當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