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財政預算支出中,按國家財政制度規定可以由無償撥款改為有償使用的資金;
(二)從上級財政部門借入的財政周轉金;
(三)借用周轉金的單位歸還的周轉金本金;
(四)周轉金占用費和存款利息。第五條 財政部門不得從金融機構或其他單位借入資金,不得用隱瞞預算收入、擅自將財政預算內資金轉到預算外的方式以增加財政周轉金。第六條 地方各級主管部門不得擅自改變財政資金的使用方式,將財政部門無償撥付的資金有償使用。第七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壹)支持農村開發和農村經濟的發展;
(二)支持科學、教育、文化、衛生等各項事業的發展;
(三)扶持老、少、邊、窮地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四)支持企業小型技術改造和高新技術產品的開發。幫助企業解決資金臨時性周轉困難。
(五)適合地方財政周轉金扶持的其他項目。第八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股票、證券、期貨、房地產等投機性項目;不得用於修建樓、堂、館、所;不得用於計劃外基本建設。第九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借款期限,應根據扶持項目的性質和實現效益的時間確定。壹般為1至3年。第三章 占用費、利息及業務費第十條 對使用財政周轉金的單位,要適當收取資金占用費。占用費的收取,應遵循“低率、優惠”的原則,對不同行業實行差別費率。占用費率要低於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逾期未還的,應加收壹定比例的占用費。
轉借財政周轉金壹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費。第十壹條 占用費收入除按規定用於必要的業務開支外,壹律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周轉金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貸款手續費後的余額全部轉作財政周轉金本金。第十二條 業務費的開支標準和範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從嚴控制。業務費開支總額不得超過當年本級占用費收入的5%。第十三條 業務費主要用於周轉金管理部門辦理具體業務時所必需的開支,如項目評估、專家咨詢、購置憑證帳冊等,不得用於發放獎金、補貼,不得用於職工福利。第十四條 業務費開支年初要編報計劃,年終要編報執行情況。各項支出要嚴格審批。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第十五條 地方每年新增財政周轉金的數額,按照上述原則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財政周轉金的管理由財政部門負責,實行“集中管理,集體決策,分工負責,互相監督”的辦法。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做到公開性強,透明度高,監督約束得力,決策民主科學。第十六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管理辦法、核算辦法和有關制度,由財政部統壹組織制定。各類財政周轉金由預算部門統壹開戶,統壹核算。多頭開戶的,要進行清理。第十七條 財政周轉金的立項、投放與回收,主要由各財政業務部門負責。第十八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投放,要嚴格按程序辦理。項目必須在進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礎上集體確定。第十九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投放項目的管理應責任到人,並建立項目追蹤反饋制度。第二十條 地方財政周轉金的發放,必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以委托放款的形式辦理。第二十壹條 各級財政負責財政周轉金管理的部門,年初編制財政周轉金收支計劃,年終編制財政周轉金年度報表。年度計劃和年度報表由本級財政預算部門審核匯總,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後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各種報表由財政部負責制訂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