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壹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第四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在本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兩個月內,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第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二十天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主要事項通知代表。
臨時召開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可以臨時通知代表。第六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出席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在會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請假,會議期間因故確需請假的,應向所在代表團團長請假,由團長報大會會議秘書處備案。第七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應為會議做好下列工作:
(壹)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常務主席、執行主席分組名單草案;
(四)提出副秘書長名單草案;
(五)提出會議有關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六)提出列席會議人員名單草案;
(七)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第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前,代表以區為單位組成代表團,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代表團可以分設若幹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在大會會議舉行前,討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以及會議的其他準備事項。
代表團審議議案、討論大會會議有關事項,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進行。第九條 代表團團長的職責如下:
(壹)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
(二)組織代表團審議會議議案和有關報告;
(三)反映代表團對議案和有關報告的審議意見;
(四)主持在代表團會議上的質詢、詢問;
(五)參加或列席主席團會議,貫徹主席團會議的決定,傳達有關事項;
(六)處理代表的其他工作。
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第十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舉行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預備會議的主要議程是:選舉本次會議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和關於會議其他事項的決定。
提交市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提交每屆市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預備會議的選舉名單草案、會議議程草案和其他草案,由上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交由各代表團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對有關草案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討論。
預備會議選舉主席團成員和秘書長,可以實行等額選舉,采用舉手表決或其他表決方式。
預備會議選舉或表決事項,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第十壹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每次會議主席團成員人數為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第十二條 主席團的職責如下:
(壹)主持大會會議;
(二)領導大會各委員會的工作;
(三)向會議提出議案和各項決議草案;
(四)組織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和有關報告;
(五)提出應由大會會議選舉的市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的人選;
(六)主持會議選舉,提出選舉的具體辦法草案;
(七)決定議案、罷免案、質詢案的審議程序及處理意見;
(八)發布公告;
(九)其他需要由主席團決定的事項。
主席團會議必須有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由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