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強法制和職業道德教育
各單位或部門除了對財會人員業務知識的培訓外,還應進行《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廉政教育、職業操守的培訓,增強財會人員的法制意識,提高依法辦事、嚴以律己和拒腐防變的能力;
2、建立健全各項財務制度,強化監督力度
要按照《會計法》的要求,落實各項財務制度,強化會計機構內部監督,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的資金使用審批制度、會計監督制度,定期對會計資料進行內部審計,加強對報銷單據的審核工作,堵塞漏洞。強化外部監督,政府主管部門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到位,對搞兩本賬、賬外賬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法行為,壹經發現要及時予以曝光,嚴肅查處。強化審計力度,做到內審與外審相結合、普遍審與專項審相結合,通過審計及時發現財會人員貪汙賄賂犯罪隱患;
3、要堅持打防結合,標本兼治
要通過打擊震懾犯罪,用打擊來促進預防,做到打擊壹個、治理壹方、教育壹片。要積極開展個案預防,做好超前服務工作。針對案發單位出現的問題,及時提醒,做好防範準備。要加強對本單位的現金、票據、銀行印鑒的管理,嚴格財經紀律,加強對會計人員的監督,建立健全單位的財務制度,定期核對,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就必然會及時發現問題,杜絕或減少會計人員的犯罪;
4、堅持內部牽制機制
實現不相容崗位的相互牽制機制,比如出納和會計壹定要分開,采購和入庫壹定要分開,采購和驗收壹定要分開,印章和簽字壹定要分開等等;
5、堅持審批制度
不要讓出納壹個人可以實現付款,如果要支付款項,必須有批準才可以。或者授權人審批才可以,增加出納貪汙的困難。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和量刑標準:
1、挪用公款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
(1)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三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 挪用公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超過3個月未還的。
2、量刑標準
挪用公款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在300萬元以上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