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發放標準: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的標準和計算方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執行。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死亡的,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照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3、已參加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於死亡的,壹次性撫恤金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壹次性撫恤金標準。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壹)喪葬補助金為上年度統籌地區職工六個月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孤寡老人或孤兒10%。核定的受撫養親屬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壹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