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人壹般指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機構或自然人,英文縮寫為GP。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普通合夥人有權:
壹、作戰控制權
普通合夥人對基金事務擁有完全的管理權和控制權,有權代表合夥基金對外簽署法律文件,是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根據《美國有限合夥法》第405條,合夥協議可授予所有或指定普通合夥人與任何類型的有限合夥人就指定問題單獨或整體進行聯合投票的權利。
第二,利潤分享權
協議通常規定普通合夥人投資約1%的基金總資本,但享有約20%的基金投資收益份額。當然,如上所述,共享基數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後的余額,有時甚至扣除基準收益,並根據基金所有投資項目的組合計算收益。
第三,年度管理費
普通合夥人通常可以獲得65438+其管理的合夥基金總額的0.5% ~ 3%的管理費,主要用於普通合夥人管理基金的日常開支,如租金、辦公費用、通訊費用等。
CP在金融界沒有明確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