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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是否違法呢?

未經儲戶同意,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這家銀行的工作人員也太 搞笑 了吧?!如果是真的,當然違反了《儲蓄管理條例》和《合同法》,侵犯了儲戶的選擇權。

不過,我覺得這種事情發生的可能性幾乎等於0。為什麽這麽說?我們來看看存款與理財二者辦理手續上有哪些不同:

首先,購買理財需要進行“雙錄”,而存款則不需要進行雙錄。根據銀監部門的規定,如今購買理財必須要經過錄音錄像這壹程序。因此,如果存款變理財,客戶沒有理由還會配合進行錄音錄像。

最後,購買理財必須要進行風險評測,而存款則不需要。所有客戶在購買理財之前,必須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的評測,存款就沒有這個程序。如果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銀行替客戶購買了理財,那麽其風險評測也勢必需要造假。

由上述程序我們可以知道,如果銀行要擅自把客戶的存款變成理財,最少需要在三個方面進行造假,並且,因為這些造假都是有據可查,銀行這麽做可以說是“傻到家”了!——銀行有必要這麽做嗎?

因此,如果有客戶這麽說,很大的概率是因為客戶存款被忽悠成買了理財。但是需要區別的是:盡管二者都損害了客戶利益,但是“銀行擅自把客戶存款變理財”,與“忽悠客戶同意把存款變理財”,在法律責任上是完全不同的。

我是空谷寒潭,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您沒說銀行是怎麽把存款變成理財的,我是有點蒙圈,是銀行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給存成了理財呢,還是銀行等客戶走了以後,再把存款給變成理財的呢?

不管哪壹種方式,我覺得這波操作我還真是技術不行,沒有掌握到。當著客戶的面,把存款變成理財,那就是忽悠,忽悠客戶把存存款變成了買理財。不過,要是這樣的話,銀行是怎麽做到的呢?

存款的手續和賣理財它不是壹個手續,就連地方都不壹樣。在我們行,賣理財有專門的工作室,是不能和櫃臺存款放在壹起的,因為還要寫購買理財的協議書,還要進行風險問卷的調查,看客戶有沒有風險承受能力,根據風險承受能力的大小決定這理財是賣還是不賣。

這麽多不壹樣的地方,客戶難道還能說自己壹點不知情嗎?要是真的還是不知情,那得糊塗到什麽份上了。不僅如此,還要進行雙錄,也就是錄音錄像,為的是什麽,為的就是要確認這理財是強賣的還是自願的。

要是在客戶走了以後,銀行把已經存成的存款變成了理財,那銀行可真是厲害了。存款賬務都已經生成了,客戶也把回單帶走了,銀行這邊生生把存款調整成了理財,這是無論如何不能發生的事。要是銀行能夠這樣做,監管部門早就把它罰關門了。

存款變理財,尤其是變成保險理財,嚴重違反了監管部門的監管規定,是監管部門“零容忍”行為,同時侵犯了儲戶的合法權益,違規又違法!

銀行“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出乎知情還是不知情呢?是不是有造假嫌疑呢?造假已經屬於違法犯罪行為!

壹旦在儲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更改,造成理財產品”飛單“,屬於欺詐違法行為,銀行和相關銷售人員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存款和理財還是有本質差距的。雖然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高於定期存款利率,但是存款保本保息,安全性有保障;理財不允許剛性兌付,投資有風險,二者不可混淆。

尤其是對於抗風險能力弱的群體來講,存款變理財,有本金損失風險,侵犯了用戶的知情權。

如果出現存款被擅自改為理財或者保險理財的情況,儲戶壹定要為了自身合法權益據理力爭。銀行方面沒有起到告知義務,儲戶也不該忍氣吞聲。

發生這種情況,要找銀行進行理論,爭取把本金退回,避免造成風險。如果協議不成,完全可以向當地監管部門進行投訴,監管部門對於銀行誤導銷售行為,都有相應嚴厲的處罰措施的。

同時,建議儲戶在辦理存款業務時,壹定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高息誘惑,忽略了理財的風險。

提問者的朋友,其實在提問之前,自己已經有答案,在這裏提問估計只是想得到大家再次肯定的回答而已。

因為提問者在題目中使用了“未經同意”、“擅自”兩個詞語。見到這兩個詞,即使什麽也不懂的人也會說銀行這麽做是違法的。

事實也確實如此。銀行要動儲戶的存款只有兩個路徑,壹是經過儲戶的同意授權;二是經過法院等部門判決,進行凍結。

法院等部門是不會去授權銀行動用儲戶存款購買理財產品的。銀行要拿儲戶的錢購買理財產品,那只有經過儲戶的同意,所以未經儲戶同意擅自將存款改為理財,壹定是違法的。

可現實中銀行未經儲戶同意擅自購買理財產品的接近於零。更多的是在儲戶前往銀行櫃臺辦理業務時,被忽悠著自己把理存款變成了理財產品。這個過程,銀行是拿到了儲戶的授權的。

後期儲戶發現自己“被理財”了,但業務是自己在櫃臺直接辦理的,銀行有自己的簽字和手印,所以進行維權非常的困難。

我們在新聞中看到的案例,都是被曝光後,得到解決。我們身邊還有許多壹直沒有解決或者是虧本退出的。

要防止自己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壹定要自己睜大眼睛,在簽字和按手印之前多看兩眼。辦理業務結束之後,要看自己拿到的是存款憑證,還是其它的東西。壹定要細心!!!

這個事情可大可小,說大了屬於欺詐,說小了也是誤導儲戶。

根據2009年銀行業協會發布的《中國銀行業櫃面服務規範》,指出銀行個人客戶經理要遵照監管部門相關規定做好金融產品的銷售工作,做到誠信、專業、嚴謹、周到。

銷售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產品時,要做好客戶風險評估,充分揭示風險,嚴禁誤導客戶和誇大產品收益率。

不管怎樣,如果我們去購買理財產品,肯定要在理財產品的購買協議上簽字。如果不簽字是無法生效的。

包括我們存款也是這樣,銀行給我們壹張存款回單。回單上會明確寫明是否是存款?利率有多少?存款的起止時間等等很多信息。

如果我們選擇的是存單,存單上會有更詳細的內容。

如果我們購買的是銀行理財產品,給我們的回單,內容是完全另外壹種樣子。我們只要看壹下產品名稱就可以分辨的清清楚楚。如果我們拒不簽字,購買產品的行為就是無效,銀行櫃員也會很難堪。

甚至我們可以向他們的支行甚至總行投訴,或者向人民銀行投訴也可以。銀行網點如果也惹起投訴,查證屬實,相關人員的獎金就這麽沒了。說實話,銷售壹筆理財產品也掙不了多少錢。銀行人員沒有必要拿著獎金開玩笑。

如果是銀行保險,我們會有15天的猶豫期,猶豫期內可以全額退款。保險的保單上的內容也是清清楚楚,跟存款的差異還是非常大的。

所以,我們只要跟櫃員說的清清楚楚,自己要存款就可以了。相關櫃員不會給我們變成理財或者保險的。如果引起投訴,真的工作不保。本來工作待遇不低,為了幾百元的提成,工作不要了嗎?

這個操作我覺得不現實,如果真的將存款改為理財產品,銀行確實是違法了。但是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這個風險去違規操作。

因為銀行定期存款產品的攬儲成本是明顯低於理財產品的,很多銀行網點年終考核的業績重點是全年存款任務的增長,而且從利息收益上看,定期存款創造的收益是高於理財產品的。

很多銀行在向客戶推銷產品時,是將本行定期存款放在首位,理財產品只是存款產品的壹種補充,為了吸引對風險收益有偏好的部分客戶。

所以,從動機上看,銀行沒有必要冒著違規操作,被客戶投訴的風險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壹、理財產品購買之前,需要客戶實名制進行風險評估並簽約。

壹個實名制要求就徹底將這個可能性打破。

銀行並不能代客戶進行風險評估,並在系統內簽約。

二、理財產品購買需要從客戶賬戶上扣劃資金。

銀行理財產品存在募集期,而且到期後本息自動歸集到簽約賬戶上。

銀行要想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需要從客戶的賬戶上扣劃理財資金,需要客戶的身份證原件和銀行卡,並輸入賬戶密碼,未經客戶同意這顯然做不到。

三、在理財購買階段,需要櫃面授權辦理。

授權辦理理財業務,又要涉及到實名制要求,即使是通過手機銀行購買,也需要客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登錄密碼、交易密碼以及動態驗證密碼,這麽多密碼保護著客戶的賬戶,銀行並沒有權限操作。

還有壹點,就是理財產品的購買需要簽訂較多的紙質協議,如風險評估書、產品協議、風險揭示書等,這些資料作為客戶憑證是作為檔案永久保存的。

壹旦客戶對此有異議,申請調閱檔案時,通過筆跡鑒定屬於違法代簽,造假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所以,銀行方面無論從收益率、操作風險以及所冒的法律風險上看,都沒有必要和可能性將客戶的存款改為理財產品。

答題江湖,講究壹個:先問是不是,再問為什麽

首先,我是贊同大多數答主的觀點: 銀行沒必要冒著被銀保監會重拳出擊的風險擅自將妳的存款變成理財,應該是銀行在櫃面上,以高利率等方式,給妳忽悠了。

接著咱說法律風險,沒有協議就擅自將儲戶購買理財,那就是盜取客戶資金,這是違法的,銀行要承擔責任!儲戶可以通過當地法院起訴並投訴至銀保監會,夠網點和櫃臺喝不知道幾百壺了。

最後,咱再說下,為什麽銀行要慫恿儲戶買理財產品呢?而不是慫恿儲戶做定期存款?

從"某種意義"上說,理財產品可以說是變相實現"存款利率市場化"的產物。

理財產品起點比壹般存款高(5萬起),期限可長可短,預計年化收益率4-6,高於同期存款利率。

但是,存款利率浮動區間很有限,上限是基準利率上浮10%,中小銀行都上浮到頂了,沒差距,儲戶壹般還是根據習慣(比如工資卡、鄰近有網點等等)來選擇存款銀行。

理財產品營銷時則會強調期限靈活收益率高,相對少提收益率和利率,吸引客戶為了方便做理財再到該行開立銀行賬戶。

資金到了,平時作為理財資金遊離於表外,季末月末等重要時點前銀行設計發行理財產品會掐好時點,使其成為募集期或兌付期,這資金又暫時地成為存款,美化存款數據,畢竟銀行各大網點都是以拉了多少存款為考核目標的。

各中小行做理財,目的並不是把自有定期存款客戶轉化成理財客戶,而是以此將他行定期存款客戶和理財客戶吸引來。

大型銀行也做理財,能夠防止客戶流失,收益率差不太多時客戶何必麻煩地再跑去別的銀行呢?

如果真是沒有經客戶同意就把存款變成理財,自然是違法的。問題是銀行賣理財都要進行雙錄的,也就是在銷售理財過程中和客戶的交談要錄音錄像。妳說銀行沒有經過儲戶同意,銀行怕是不認的。

如果大家看過《奪命金》這部電影的話,應該對下面這個場景有印象。銀行女職員在變相鼓動壹名老太太買高風險理財,最後賠了不少錢。

在這個銀行女職員銷售的過程中是有錄音的,如果老太太有疑問,銀行女職員就會關掉錄音電話,解釋完了之後,重新進行錄制。

在實際的銷售過程中,監管機構也確實要求銀行要將銷售過程錄制下來。客戶在回答過程中只能像電影裏的老太太壹樣回答“清楚明白”。回答其他的內容都符合要求,需要重新錄制,否則就有可能涉嫌違規銷售。

監管機構之所以這樣要求銀行,壹方面是為了保護投資者,讓投資者能夠對理財達到完全清楚,徹底了解之後再進行購買,避免被銀行忽悠。

另壹方面也是在保護銀行,防止理財出現合理風險,客戶也來銀行鬧,說之前不了解產品,沒有意識到風險。有錄音錄像證明他知道,銀行也能自我保護。

現在題主面臨的問題就是妳說銀行沒有經過妳的同意,如果銀行拿出當時的錄音錄像,妳該怎麽解釋呢?當然了,如果銀行壓根就沒有錄音錄像,妳完全可以進行投訴或是起訴。

現在的銀行理財和存款其實還是比較好區分的,如果實在覺得兩種產品區分不了,那就采用下面幾個方法來避免。

任何違背投資者意願的行為都具有欺騙性,肯定是不合法行為,包括未經儲戶同意將存款改為理財的行為。

在法律依據上有明確規定。我們知道,儲蓄管理條例是壹部針對保護儲戶存款權益的專業法規,由最高行政機構頒布,並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實施,其中壹大核心原則就是“存款自願 取款自由”。很顯然,沒有根據儲戶意願存款的行為就是直接違反“儲蓄管理條例”,銀行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其次,2018年9月26日銀保監會頒布實施了“商業銀行理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簡稱理財新規,明確指出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銀行將存款改為理財,至少未盡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之職責。因此,銀行的行為至少屬於違規行為,交易行為本身無效,如果儲戶因理財業務受到損失,銀行有責任和義務賠償,或者全額退還。同時,當事銀行以及當事工作人員還應該因違規行為而受到相應監管處罰。

最近披露的建設銀行全額賠償基金損失的案例,也許很多人都知道。2015年6月,基民王翔經建設銀行理 財經 理推薦,在建行恩濟支行購買了96.6萬基金,結果在2018年贖回時虧損本金57.65萬,只剩下38.95萬,壹氣之下將建行訴諸法庭。結果法院最終判決建行全額賠償損失本金57.65萬,並按照同期定期利率給付利息,建行敗訴,壹時震動了整個金融界。本案焦點之壹,銀行對王翔風險測評為穩健型投資者,但審理認為該只基金風險等級並不匹配,導致建行最終敗訴。

結合存款改理財案例,無非有兩種情況,壹是將存款改為銀行理財產品,但不太現實,因為購買理財產品與存款程序有很多不同,不僅有風險測評,而且還需要儲戶填寫風險提示以及簽名等手續,經過這麽多程序,如果還不知情,有點說不過去。

最常見的是將存款誤導銷售成銀保產品,即代理保險。因為銀保產品與存款在外觀特征上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固定期限,起存金額、所謂的利率(實際上是預期收益率)等等,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巧舌如簧,誇大收益,隱藏風險,儲戶很容易上船。

但是,無論銀行怎麽改,儲戶要想完全得到全額賠償,關鍵還是需要舉證充分,能夠被法院以及監管機構采信。如果舉證不充分或有瑕疵,空口無憑,要想扳倒銀行還是比較困難的。

(1)廣告宣傳階段

《銀行理財產品宣傳示範文本》:

宣傳材料應以通俗、醒目的文字揭示產品風險,必須包含“理財產品與存款存在明顯區別,具有壹定的風險”等類似表述。

客戶抄錄內容需要在協議書、產品說明書、產品適合度評估表等文件中設置醒目的專欄,由客戶親筆抄錄,不得少抄、漏抄及他人代為抄寫。

(2)尋找客戶階段

不應主動介紹,如果主動了解,應書面確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三條 對於市場風險較大的投資產品,特別是與衍生交易相關的投資產品,商業銀行不應主動向無相關交易經驗或經評估不適宜購買該產品的客戶推介或銷售該產品。客戶主動要求了解或購買有關產品時,商業銀行應向客戶當面說明有關產品的投資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基本知識,並以書面形式確認是客戶主動要求了解和購買產品。

(3) 簽訂合同之前需要進行 風險評估階段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財務規劃、投資顧問、推介投資產品服務,應首先調查了解客戶的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產品,並將有關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

(4)簽訂合同之時

風險提示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業務時,要向客戶進行風險提示。風險提示應設計客戶確認欄和簽字欄。客戶確認欄應載明以下語句,並要求客戶抄錄後簽名:“本人已經閱讀上述風險提示,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

全程錄像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經營機構通過營業網點向普通投資者進行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通過互聯網等非現場方式進行的,經營機構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資者通過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電子方式進行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