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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法人能否兼任財務負責人

不可以的。

根據財經法規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公司法人和財務負責人可以是壹個人的情況可以是企業性質來定。

壹、對於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 《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因此,對於上述三類公司而言,其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

雖然未明確說明法定代表人不能擔任,但根據法理學解釋方法上的“舉輕以明重”理論,既然已禁止單位領導人直系親屬擔任財務負責人,那麽對於領導人本人也是當然禁止。

二、對於非上述三類公司的其他企業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多部法律均未禁止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因此根據民商事領域“法無禁止即可行”理論,對於非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法人而言,其法定代表人可以同時擔任財務負責人。

可以以“壹人公司”作為典型例子,這類企業由於規模較小,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往往其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財務負責人等等均同時為壹個自然人擔任。

對於這類問題,究其根本還是企業的性質所決定,對於國有企業來說,因為所有權在國家手中,因此對於這種情況時嚴厲禁止的,但是對於私企來說就不存在這類問題。

擴展資料

法人是與財務負責人相比較有不同的特點:

第壹,法人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義上的"人",而不是實實在在的生命體,其依法產生、消亡。

財務負責人是自然人,是基於自然規律出生、生存的人,具有壹國國籍的自然人稱為該國的公民。自然人的生老病死依自然規律進行,具有自然屬性,而法人不具有這壹屬性。

第二,雖然法人、自然人都是民事主體,但法人是集合的民事主體,即法人是壹些自然人的集合體。

例如大多數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公司法人必須由兩人以上的股東組成,但在中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允許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對比之下,自然人則是以個人本身作為民事主體的。

第三,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也有所不同。

根據《民法總則》第58條規定,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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