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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有哪些語言?

我國行政系統中通用的公文語言體系包括:條例、規定、辦法、決定、命令、指示、批復、通知、通告、公告、議案、請示、報告、調查報告、總結報告、信函、會議紀要等。它們性質不同,有各自特定的適用範圍。選擇公文的原因主要有三個:壹是看作者與主要收件人的工作關系;二是看作者的法律權威;三是看寫作目的、寫作要求和表達公文主題的需要。行政文件有十五種,分別是命令(令)、通知、通報、公報、公告、決議、決定、報告、請示、答復、通報、意見、動議、信函和會議記錄。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規定了這些公文的種類和名稱。分辨率。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和部署,對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獎懲,改變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適用於行政法規、規章的頒布,重大強制措施的公布實施,軍銜的授予和晉升的批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獎勵,以及通報。適用於重要決策或重大事件的公告。

:由法律作者發布。法人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和組織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它具有法律權威和現行效力。法律權威是指公文在法定的時間和空間內可以對受文者的行為產生壹定程度的強制性影響。現行效力是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直接發揮實際效力,具有依據和憑證功能。

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規定》第九條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發文機關簽章、行文日期、印章、備註、附件、抄送機關、發文機關、印發日期和頁碼組成。(1)份數。官方文件印刷本的序列號。機密文件應標有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