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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代財政稅收

春秋時期的魯——天下第壹稅畝,中國稅收制度的開端;北魏和隋朝——租佃調制;唐初采用以租代征的方法,以糧為租,以絲、棉、布、麻為交,以絲或布代役。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唐朝中期-兩部稅法。稅收是在夏季和秋季支付的,而不是根據稅收的多少,根據土地和資產的多少。征稅方式發生了變化,從按人頭征稅改為按土地和財產征稅,這使得封建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宋朝時期——王安石變法,養役法(政府雇人服役)和均田法(清理土地防止偷稅漏稅)。明代-張實行了鞭法。稅、役、雜稅合二為壹,全部以白銀繳納,按噸糧數分攤。簡化征收項目和程序有利於防止權貴偷稅漏稅,在壹定程度上減輕農民負擔。銀行貼現制度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和農民人身依附性的弱化,對貨幣地租的產生和部分農產品的商品化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清-康熙實行“永不加稅以育民”的政策,雍正實行分田入畝和有償用地的政策。(以下是具體點。)秦朝的稅收制度《漢書·食貨誌》中有壹段董仲舒關於秦朝稅收制度的話,很能說明問題:“古人向百姓征稅而無所得,...但不是在秦朝,...強迫勞動是古代的三十倍,地租和土地稅,鹽和鐵的收益是古代的二十倍,或者耕種富人的土地,看看稅收是多少。”秦朝的賦稅是三代的20 ~ 30倍。農民租用地主的土地,他們必須向地主納稅。結果農民身無分文,許多農民無法生存,只好逃到山裏去當小偷。許多農民起義了,這是強秦短命的壹個重要原因。秦朝還將“以田為稅”改為“以田為稅”,即征收“人頭稅”,其稅率比以前提高了20倍。在評論秦朝的土地和稅收制度時,同考指出:“秦的壞礦區,由人民耕種,不限多少,沒有什麽可錯過的,認為對後面的土地征稅將非常有益。”漢高祖劉邦記錄了強秦之死的教訓,並在漢初采取了“不重視稅收”的政策。《漢書食貨史》曰:“漢興,據秦之窘,諸侯記民失功課,大饑荒。每個米粒是5千粒,人們互相吃掉了,死了壹大半。高祖為禁輕田租之省,壹稅十五。”也就是說,從漢高祖時期開始,實行“十五稅壹稅”的政策,到了漢文帝時期,又出現了“田租減半”的詔書,即采取“三十稅壹稅”的政策。而且還有13年的“除土地外的租金稅”。漢景帝時期(155),恢復“三十稅壹稅”制度。東漢時期,劉秀曾壹度實行“什壹稅”,但很快又恢復了“三十稅壹稅”的舊制。縱觀漢朝的賦稅制度,除了漢武帝和漢靈帝將畝稅提高了10元外,壹般都是采取“十五稅壹”或“三十稅壹”的實物地租。漢初還有所謂的“口稅”,即“人頭稅”。這具體指的是對7歲至14歲的未成年人征收的稅收。原規定:不分性別,每人每年繳納“口頭稅”20元。漢武帝時期,開始征兵的時限改為3歲,20元改為23元。到了漢元時期,征兵的期限改為7年。

漢代還有所謂的“計稅”,即每年向成年人征收的“人頭稅”。漢高祖四年(前203年)征收。年齡在65,438+05至56歲之間的任何人,無論性別如何,每年都收集65,438+065,438+02元,這被稱為“壹種計算”。對商人和奴婢來說,征收額是雙倍的。漢代實行“輕徭薄賦”、“與民休息”的政策,調動了農民的積極性。經過70多年的運行,在中華大地上出現了所謂的“文景之治”。《史記》中對此有壹段生動的描述:“漢興七十余年間,國家無事可做,除了水旱災害,而人民則養家糊口,事事如意,國庫則財貨滿滿。”首都的錢太多了,無法傳授。太倉的小米,陳香銀,溢出和暴露,以至於它腐敗和不可食用。街道上有馬,建築物之間有人群...“這是中國歷史上值得大書特書的壹章。隋朝的征稅制度開皇二年(582年),隋朝頒布了《租金調整令》,規定壹夫壹女為“壹床”為征稅單位。據《隋書食貨誌》記載:“丁男壹床,租粟三石,桑土絹帛,麻土布帛。這是個好主意,外加三盎司棉花。布到底,加三斤麻。單丁和仆人李平分。沒有收到土地的人不上課。有品爵和孝子舜孫義夫賢良女子,而且他們免於階級服務。“開皇三年(583年)正月,規定“壹匹絹馬降為二丈”。貞觀十年(590年)五月,朝廷規定:“丁年五十歲,免服兵役。".唐朝的稅收制度在唐朝前期實行“租庸調”法,後期實行“兩稅法”。1、租庸調法唐武德七年(624年),與均田制同時實行“租庸調”稅制。所謂“租平庸”的意思是:“有地就有租,有身就有平庸,有嘴就有調。”(《魯集·卷二十二》)地租:它是指農民向政府交納谷物作為田賦。據《唐六經》記載:“每丁租粟二石。“調:即農民向政府繳納當地土特產,壹般指絲綢等。據《唐六經》記載:“鄉野所產墓葬、帛繡,調二十尺,布五分之壹。丟失絲綢、絲綢和刺繡的人是三盎司,丟失布料的人是三磅。“勇:即農民服勞役而不是接受東西為政府服務,這就是所謂的“勞而不勇”。根據規定:每丁每年必須努力工作20天,閏月再加2天。如果他拒絕努力工作,他會用絲綢或布來代替,這相當於每天三英尺的絲綢或三英尺七英寸五分的布。如果發生災難,有壹個減免制度。據《唐六經》記載:“凡水旱蟲霜皆災,皆有分數。四層以上免租百分之十損失;如果損失超過六次,則免租轉讓;七級傷害免於服役。如果桑馬全部輸光,他將免於調整。如果他已經輸了,他將在下壹年獲得豁免。“唐初的稅收數額相對較輕,特別是采取了“以運代役”的方法,使農民有機會保持健康,在壹定程度上提高了他們的生產積極性,並利用了唐初的經濟繁榮。然而,在開元(713 ~ 741)之後,租庸調的方法被“毀了”。據《新唐書》記載:“開元以後,天下戶籍久不變,土地易賣,貧富興亡不實,致軍起而錢荒而用,稅法盡廢。"

2.兩部稅法

楊彥當時是德宗的宰相。鑒於當時稅收秩序混亂,他建議在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實行兩稅法,德宗采納了這壹建議。據《舊唐書·楊延傳》記載:“凡有勞務費者,收壹筆錢,先予人,量入為制。家無主客,看房是書;沒有選擇的人,以貧富為差,做生意而不生活的人,將按所居住的縣的三十分之壹(後來改為十分之壹)納稅,這樣就沒有利潤了。居民稅在秋季和夏季征收,對於那些不方便的人來說是正確的。它的租金是雜的,但金額沒有廢除,宣言也壹樣老套。田賦的稅率是根據大歷十四年(779年)開墾的田地數量計算的。夏稅沒有六月,秋稅沒有十壹月。年逾古稀後,若戶數增加,賦稅減少,民散失,則共進退,大臣擁護總統。”可以看出,兩個稅法的要點是:(1)根據每個家庭的資產進行分級,並按照稅率征稅。首先,我們必須確定戶籍,無論原始戶籍如何,我們都將根據當前居住地確定戶籍,禁止客戶和客戶共享,防止富裕家庭庇護租戶和食客,並停止戶籍浮動。根據每戶的資產情況,按戶定額納稅。方式是:各州縣估算私人家庭的資產(包括田地、動產和不動產),然後分別計入各等級(三等和九等),並確定各等級的不同稅率。地方稅按兩稅法實施前壹年,即大歷十四年(779年)的耕地數量征收,並根據肥田和荒田的不同,實行分級,確定稅率。其中丁量不浪費,耕種畝數固定。這是田和丁的稅基,以後只能增加,不允許減少,以穩定稅收。(2)稅收的原則是“量入為出”。簡化程序和統壹收集。即先計算各種支出的總額,再分攤到各級各類場、戶。在每個縣內,都有各級田地和住戶數量的統計數據。每個縣計算所需的糧食和資金總量,然後分配到各級田地和家庭。這叫“量入為出”,統壹征收。(3)收課時段分為夏季和秋季。這主要是為了適應農業生產和收獲的季節性。因為農業收獲季節是夏季和秋季,稅收在夏季和秋季向國家繳納。(4)兩稅的資產是以貨幣計算的。因為要按資產征稅,就要評估每戶的資產數額,必須有壹個共同的價值尺度,這個尺度就是錢,所以兩稅的征收是按錢計算和按錢征收。但是,有時錢會換成實物,政府會制定小米和絲綢的價格,並根據錢的數量對小米和絲綢進行折扣。兩個稅法點評:(1)兩個稅法符合稅目由多到少、程序由繁到簡、征收由實物到貨幣的發展規律。它符合提高農業生產率、社會經濟繁榮和貨幣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根據社會財富水平和資產數量征稅也是合理和公平的。(2)兩個稅法均以“量入為出”為征收標準,具有片面性。按理說,理財的指導思想應該是“量入為出”。(3)資產按照稅制評估後,兩個稅法不應該隨著後續的價格變化進行適當的調整,但實際上只是為了國家的更多收入,資產價格和稅率沒有適時調整,使農民的負擔不斷增加。

五代之際,戰爭頻繁。統治階級雖然遵循唐朝的兩稅法,但實際上是暴力征收,根本沒有稅收制度。地方稅和丁稅元朝時,規定每家每戶要有兩石小米,後來因為軍糧不足,增加到四石。遵循確定利潤征收的規律,各種道路的戶數變成了戶數。每年用小米壹石,驅丁五升(又稱驅丁)。新家庭不分年齡大小,平均分配。在此期間,有莊稼人,或檢查他們的牛的數量,或檢查春天的土地等。,而那些稅收少而土地稅多的人繳納了土地稅;納丁稅是為那些地方稅少而稅多的人設立的。工匠、僧侶、道士;官員和商人檢查丁。《元史·食貨誌》記載:“上田地稅每畝三升,中田兩升半,夏添兩升。”水田每畝五升。”《元史·盧野出彩傳》記載:“元十七年(1280),規定每戶每粟三石,每粟壹石,半戶壹石。”

元初的秋稅和夏稅,江南只收秋稅,元十九年(1282)二月,根據宋振的例子,江南稅糧損失了三分之壹的大米和其余的棉絲雜貨。宗元貞觀二年(1296),決定在江南征收夏稅。秋稅只允許漕運,夏稅則對木棉、絲、絹、棉等物打折。他們都是以粒數為差,壹石粒或三遍鈔,兩遍,或五百張紙。唐太宗八年(1236),實行了“查克法”。它的名字是絲綢材料和銀塗層。“絲料”是指每家每戶生產壹斤絲供國家使用。五戶人家贈送壹斤絲綢供國王的英雄們沐浴。挨個查他們的戶籍等級和征收情況。“銀包”中,只有人科納六兩,壹半輸銀兩,壹半輸彩絲。從現在起,用銀子納稅。經理法《元史·食貨誌》雲:“有經理後廢界。的鞋是英畝,韓的核領域都是控制。強夫與民多田少稅;疲軟的生產和稅收節省。非管理者不會造成傷害。但是,如果經理的制度不好,會有什麽危害。”有壹個叫袁的經理,在宋越典籍裏,在晉越時期。《元史》載有張魯對《經理法》的評論:“經理之大事,先人屢試屢做,然其內多欺,未能盡興。以熟田為荒地者有之,恐貧者有之,買貧田以富者有之,但仍霸舊名而失稅者有之。”由於收入不增加,王病了。“元朝統治者出於“無隱稅入,乃至言官”的目的,采取了“經理法”,但並未達到預期目的。延祐二年(1315),仁宗上書廢除《經理法》。朱元璋推翻元朝後,廢除了元朝的各種苛捐雜稅,對土地和人口進行了普查,並將《魚鱗簿》和《黃皮書》作為制定賦稅的依據。1、魚鱗冊頁據《廣智評略》記載:“量壹畝,示其田方圓、直、寬、窄,並記田主名,輯成冊,名曰魚鱗冊頁。“魚鱗簿是土地清冊,是收稅的依據。2.黃皮書所謂“黃皮書”就是戶口本,是作為廳級軍官任職的依據。據《明史·食貨誌》記載:“黃書以百戶為壹裏,推糧多者只要十戶,其余百戶為十裏,並有十人在其中。歲役中,有壹個負責人,壹個負責人,壹個董義禮負責人,以食量為序,每十年壹周。“明初的稅收制度

明初的田賦分為夏稅和秋糧,夏稅不超過八月,秋糧不超過來年二月。夏稅主要是小麥,秋糧主要是稻谷。然而,所有這些都可以通過銀票和絲綢支付。比如壹米壹石,壹兩銀子,幾千尺錢,十張紙幣。小麥比大米減產十分之二。用稻麥支付的稱為“本色”,用其他實物接收的稱為“色折”。征收的稅率,壹般規定,官田畝稅53-50勺;田敏減少了兩升,也就是三升,五勺中有三勺。再租四八升,五勺五升。五勺蘆花地,三勺平地等等。浙西土壤肥沃,稅率沈重。江蘇、嵩嵩、嘉興、湖州、杭州都是租房重地。明末的“壹條鞭法”在明初仍然嚴格,但由於長期的弊端,狡猾的人,逃稅,貪官和賄賂,原有的稅收被打破。魚鱗書、黃皮書與事實不符,有的地方自行補書,稱為“白書”,破壞了征稅的基礎。因此,富人有權有勢,田地與建築物相連而不納稅,而貧窮的農民經常“生產並納稅。”為了挽救財政危機,有必要重新檢查土地和戶籍,改革稅收制度。萬歷六年(1578),根據張的建議,明朝政府下令清理全國土地,包括莊田和軍屯。經過三年的努力,總共清理了7,065,438+03,976公頃土地,比弘治時期的稅田增加了300萬公頃。“因此,妳不能欺騙,妳不能失去金錢,妳不能失去金錢”(史明施施貨殖)。萬歷九年(1581),全國奉命實行“壹條鞭法”。據《明史·食貨誌》記載,壹種鞭法的主要內容是:“匯總壹州壹縣之稅役,量地計糧,糧必失於官。壹歲時,官方會撫養它。如果實力差,會計算工作和食物的成本,金額會增加或減少;如果白銀有差異,其支付的費用將被計算在內以增加消費。京庫的壹切開支、分配、每年的需要和儲備,上億美元的貢獻,以及當地的貢品,都被稱為壹,所有這些都被計算為白銀,兌換成官員,因此被稱為壹鞭。”“壹條鞭法”有以下四個特點:(1)各種用途的賦役合二為壹,均按田征收,簡化了稅目和征收程序。(2)取消了“強迫勞動”,農民可以“付錢”而不是直接承擔強迫勞動,政府雇員應該對此負責。(3)除國家需要的稻谷和小麥外,以征收稻谷和小麥實物為基礎的土地稅將改為白銀折扣。(4)與過去不同的是,稅收的征收、儲存和運輸由作為地方官員的谷物負責人和村長負責。“壹條鞭法”的新稅制將明初的賦稅和征收進行了簡化和系統化,並將以征收貨物為主改為征收白銀,即由征收貨物稅改為征收貨幣稅,結束了中國歷史上實行了兩千多年的三征(征粟、征布帛、征勞役)稅制,可以說是繼兩稅法之後中國稅制的又壹次重大改革。“壹條鞭法”的實施對減輕農民稅負、緩和社會階級矛盾、保障社會秩序、促進農業和工商業發展有壹定的積極作用。但觸及官僚地主階級的切身利益,在各地實施時受到阻撓和破壞,時有反復,但不能徹底實施。清初的稅制沿襲明朝舊制,以土地稅和稅役為國家的主要征稅方式。所謂“土地稅”是指土地所有者每年按照畝數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量的稅款。所謂“苦役”是指65,438+06至60歲的男子(壯丁),每人每年為國家承擔壹定日期的無償徭役。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統治階級所需要的貨幣量日益增加,因此國家除了壹些糧食(谷物)以外,在土地稅和稅賦上征稅。這就是所謂的“折征”和“定義印”。

順治十壹年(1654)出版了《賦權書》,詳細規定了田賦和丁銀的給付規定和方式。1.根據《清代食貨誌》的記載,土地分為上、中、下三類,按等級稅率征收。“收集的方法,有內在的,有跡象的,有對半的。這種特征被稱為曹操,其中有谷物(大米)和雜糧(小麥、豆類、蕎麥、大麻等。).如果征稅以白銀為單位,那麽貨幣和金錢都將被接受。”2.丁戰的次數因省而異。據《清文獻通考》和《戶籍考》記載,“率遵明舊”“三等九規者有鞭,送鼎者隨地,送鼎者同鼎”。清代的地丁制,其中所謂的“田”就是“田稅”;而“丁”就是“丁寅”。土地稅是土地稅,丁銀是人頭稅。清朝初期,除了田賦和丁銀之外,還有其他種類的附加稅。(1)火耗:又稱“耗羨”,是指實物變成銀後,碎銀熔化鑄造成整體時有損耗。因此,在征收土地稅時,增加了火耗。實際上,鑄造白銀的損失僅為12%,而實際的火耗卻高達20%至30%,甚至更多。(2)結余:收稅時,每正稅220元,從附加稅中扣除6元,以供各政府機構使用。(3)重摑:重摑是指用銀子稱稅時,暗中加重摑。(4)糧折:是各省運往京城的租售米(糧)折合成白銀時與納稅人之間的差額。晚清時期實行的是“攤地成畝”和地田結合的賦稅制度,這是壹種將土地稅和丁銀相結合的單壹稅種。實行“均田制”對窮人有利,但對富人不利,因為富人土地多但土地少,窮人土地少而土地多。采用這種稅收制度可以解決稅收和關稅負擔不均的問題,並幫助農民在他們的村莊安頓下來並致力於生產。簡化“分田畝”和收稅的程序是清代稅制的壹項重大改革。北宋的稅收制度北宋的稅收分為各種類型,如私人土地稅、官方土地稅和個人稅,具體描述如下:1。私人土地稅在北宋,土地所有者以英畝為單位納稅,每年夏秋季征收壹次(遵循唐朝的兩部稅法)。北方大致每畝中等大小的土地可以收獲壹石,而且要繳納官稅。由於江南各地產量高,每畝有三鬥稅。在唐朝,這兩部稅法是根據資產的數量征稅,而在宋朝,它們是根據土地面積定額征稅。秋稅是在秋收後按畝征收糧食;夏稅主要以收錢為主,或折絹、絹、棉、布。按畝征稅是征稅的基本標準,但在實際征收中,存在所謂的“移位”和“變化”計算,從而增加了實際稅額。“轉運”是指在征收秋稅時,要求農民將其運輸到指定地點繳納。如果農民不願意陪同長途運輸,他們必須支付額外的“轉讓費”,即“腳錢”。“拐點”是指當征收夏稅時,貨幣和貨物轉身變化,這也增加了實際納稅額。

2、官田稅官田招募佃農耕種,政府收取地租,稱之為“公田贈與。”然而,官田本身沒有人繳納秋稅和夏稅,往往這兩種稅加在佃戶身上,增加了地租額,這就是所謂的“重復收稅”。3、身體稅北宋時期的身體稅規定男性為20歲和60歲。所有年齡在20歲至60歲之間的男子都必須繳納身體稅,繳納貨幣或絲綢,並同時繳納這兩種稅。4.雜變北宋繼承了五代十國的苛捐雜稅,並將其合並為階級,統稱為“雜變”。其中,名目繁多,如農機稅、牛革稅、蠶鹽稅、鞋錢等。,這就是所謂的“當它出現時,它會改變和失去。”雜交還必須伴隨著兩項稅收。5.和合和合買和合,政府強制接受民間糧米;禾麥是政府強制收購的民間布匹。在和諧購實施之初,強制購買的數量是根據土地數量分配的,並支付價格。後來是“官方不給錢白拿”。南宋的稅收制度南宋統治集團以當前的敵人為借口,實行嚴厲的稅收政策。秋、夏田賦、體稅、改、和、購均高於北宋定額,新設稅目和正稅附加稅也多不勝數。1.紹興五年(1135),通令司使孟庚建立了幣制總會,與北宋周琛創立的“幣制總會”合稱“幣制總會”。其征收方法是:對於所有私人貨幣和貨物交易,政府每1000件商品抽取30件商品。後來增加到56個。實際年收入可超過100萬元,有些地方是秋、夏稅(正稅)的三倍。2.月堆錢所謂“月堆錢”是南宋下令每月交付以滿足軍費開支的壹種稅收。3.版帳錢所謂“版帳錢”,是南宋初年東南各路以供給精良軍務為借口征收的壹種稅。4.附加稅南宋時期,除了常規稅(秋、夏兩稅)外,還有以下附加稅:(1)大米消費:政府收稅時,每納米要花五鬥甚至壹石。除了正消費之外,還有“明輝消費”“邦消費”等其他名稱。管理門派時,壹石秋糧的成本將超過壹石。(2)折款:當絲織品價格上漲時,要求農民在夏稅繳納絲織品時及時支付現金,這就是所謂的“折款”。當絲綢價格降低時,這筆錢將被收取。農民經常被迫以市場價兩到三倍的價格支付“絲綢錢”。(3)預購:南宋時政府向民間購買帛,但當時不給錢。後來幹脆改成只交錢不交實物的人。而購買絲綢也名存實亡。政府不值錢,而且是憑空拿的。不再有所謂的“買”。如果妳晚壹點交,妳就會被鞭打,也不會有所謂的“和諧”。

(4)預借:政府經常向人民預借稅收,這實際上是預先征收的。預借的稅目包括秋、夏稅、免稅款和出售農田房屋的契稅款。(5)課程分配:其實就是壹種分攤。政府任意向人民征收錢物,壹般按秋、夏稅的多少征收,有時秋稅壹石,要五六石;夏稅和錢壹直都是壹致的,上課要配七八關。北宋時期的宋神宗(1068 ~ 1085),王安石提倡“田方法則”。所謂“方田法”,就是清冊、清契、養畝,讓有隱富者無技,有稅無田者免於負擔。它最大的作用是根據田地的肥沃程度來設定稅收水平,從而使稅負合理。因此,它又被稱為“田方法”或“田方平等稅法”。據《宋史傳》記載:“方田法以東南西北各壹千步為四十頃,壹方為壹百六十步。在九歲時,將在九月規劃土地,並測試土地的顏色,並確定其色號。它將被分為五個等級,並確定稅收。”據《宋史·食記》記載:“以平川定地,以赤淤黑脊辨其色。數量完了,根據土地和顏色確定五個等級,並確定關稅。明年3月對外公開,壹季不打官司,即書戶口與莊戶口作為土地標誌壹並繳納。”田方律提出後,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時代變了2.李春年《經界法》南宋紹興十二年(1142),李春年受命主持經界事宜,並首先在平江府(江蘇省吳縣)設立經界局並開始試行《經界法》。以鄉為單位,清理田地,核實畝數,確定田地等級,制定稅率,然後根據官戶和私戶制作砧基冊,並在冊上附上地形圖,政府根據此冊收稅。“精解”壹詞出自《孟子》中的“仁須從精解始”這句話。所謂“邊境法”是壹種核實土地甚至稅收的措施。據《宋史》記載:“十二年間,李春年說經世十惡,說平江十七萬年,實為奇事。雖然他收到了30萬本書,但他實際上有20萬才能。問問題的土著都是騙人的,都是藏起來的。希望試驗根據試驗進行驗證。從平江到天下,天下必有仁義。”可見,界法的實質是:要使“凡田皆登記,凡田皆征稅”。據通考,紹興十七年(1147),“粵浙經濟圈已列四十縣”。紹興十九年(1149),李春年因觸犯權貴利益於同年被罷官。3.朱的《經節法》於紹興二十年(1150)至孝宗十四年(1187)復繪,四年後復繪至光宗二年(16544)。朱知道漳州經常生病,並遭受經濟圈的失敗。他會談到漳州的三州經濟圈...目的是先走壹步。朱之所以極力推行經法,是因為“書版不正,田賦不均”,於是推行“圖保”修書,以田定產量平均分配賦稅。朱的行為應該是普通地主所不喜歡的。朱已經意識到了這壹點:“建此法之行深受貧困戶的歡迎,卻不受富人們和順官員的歡迎。喜歡的人大多孤獨無能,所以雖然有真誠的奶,卻無法為自己發聲;那些不快樂的人都是擁有更多財力和智慧的人,所以盡管他們的想法是私人的,但他們擅長花言巧語來混淆視聽。更有甚者,他們以壹個小偷的信息為借口,害怕來自上上下下的威脅,他們必須幫助他們的私人利益。然而,那些喜歡安靜和邪惡幹擾的人可能無法深入觀察他們的感受並看淡風,例如說對他們的情況提供幫助是不可行的。”

稅收制度演變的主要趨勢:

①封建統治者放松了對農民的人身控制,稅收征收標準從以人口為基礎轉變為以土地為基礎,這以唐朝的兩稅法為標誌。

(2)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賦稅逐漸由實物轉變為貨幣,明代以鞭法為標誌。

(3)稅收征收的種類由繁變簡。例如,兩個稅法,壹條鞭法和丁琪媛銀系統都合並了各種雜稅,並以統壹的方式征收。

(4)征稅時間從不定時逐漸發展到基本定時。如兩部稅法。中國古代賦稅制度的總體特點是:征收標準由人口向土地、資產轉變;征收方式由實物租金轉變為貨幣租金;收藏的名稱從多種成分變成了單壹貨幣;收集時間從不定期發展到定期;農民服務已經從義務服務發展到替代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