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住房面積超過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取罰款。
2、對於農房面積超出20-7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的標準收費。
3.如果農村住房面積超過標準面積,每增加50平方米將按照收費標準中增加的3元/平方米計算。
4.如果房屋總面積嚴重超過標準範圍,政府有權回收多余的宅基地面積。
農村住房建築面積標準為:農村新建、擴建或翻建、改建,每戶宅基地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農村自建房不超過三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60平方米,農村聯排別墅不超過四層,每戶總建築面積不超過450平方米,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農村住房的相關規定包括:
1.農村新建、擴建每宗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區村委會要根據各村規劃和本村實際用地情況,確定統壹宅基地面積標準的有關規定。
2、農村地區建造的獨立住房不能超過三層,且每戶住房總建築面積不能超過360平方米;
農村聯排別墅不能超過四層,每戶建造的房屋總面積不能超過450平方米。
3.每個不同的村莊應根據自己村莊的相關規定。在建造時,需要根據村莊的習俗和人們的感受確定壹個建築方案,使整個村莊的房屋形成統壹的風格。
綜上所述:農村建房沒有公攤面積,空氣清新陽光充足,有助於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並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或捐贈房屋後,如果再次申請宅基地將不會被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