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適用房的條件
1,具有當地城鎮戶口,且至少壹名家庭成員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5年以上。
2、家庭收入符合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3、無房或住房面積低於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4.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歲或以上的已婚(包括離婚或喪偶並有未成年子女)和單身無房家庭。
5.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
6.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布的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生活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情況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擴展數據:
經濟適用房流程
1.申請人持有以下三種證件(夫妻雙方的本市城鎮居民常住戶口證明;夫妻雙方的身份證和結婚證;現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同)到居住地所在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登記並領取購房申請表。
2.申請人如實填寫申請表,經審核(有工作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審核,無工作單位的由街道辦事處審核)並簽署意見後提交至居住地所在區住建委辦公室。
3.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對初審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進行核實並組織公示。經公示無異議後,簽署公示意見。
4、申請人向市住建委辦公室提交區住建委辦公室簽署的申請表進行公示。
5.市住建委辦公室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準,確認限購區域後,向申請人發放《成都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確認通知書》。
6、申請人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通知書》選擇開發建設單位辦理購房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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