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房地產權,是指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特區內的房地產登記、轉讓、出租、抵押等經營和管理活動。第四條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對房地產經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五條以有償出讓或者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期限進行開發建設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房地產權,並可以轉讓、出租、抵押。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取得房地產權後,方可轉讓、出租、抵押房地產。第六條國內經濟組織、公民、華僑、外國人、港澳臺同胞及其經濟組織可以在特區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第二章不動產權登記第七條特區實行不動產權登記確認制度。登記後,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登記各種房地產權利,頒發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第八條房地產權利登記包括:
新的房屋產權登記;
二、土地使用權登記;
(三)轉移登記;
(四)租賃登記;
(五)其他權利登記;
六、變更登記。
(七)預售、預購登記;
(八)註銷登記。
上述登記的申請期限為30天,其中第(1)項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第(2)項自繳納土地價款之日起計算,第(3)至(7)項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第(8)項自註銷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在香港、澳門居住期限為六個月,在臺灣省或國外居住期限為壹年。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予以登記,第(二)項至第(八)項應當在三十日內予以登記。第九條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產權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房地產權證書。第十條申請不動產權利登記,當事人為自然人的,該自然人應當申請登記;當事人是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請登記。
共有不動產權登記可以委托不動產共有人辦理,但必須有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委托書和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的,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第十壹條申請人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省或者國外,需要委托代理人申請註冊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a)居住在香港和澳門的人應由中國司法部門指定的律師見證或認可的機構證明;
(二)居住在臺灣省轄區的,由特區公證處公證;
(三)居住在與中國建交國的,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
(四)居住在未同中國建交國家的,由同中國建交的第三國使(領)館證明;如果申請認證有困難,與中國縣級以上僑務部門有聯系的僑界可以申請認證。第十二條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申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登記費。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前六個月,房地產權利人應當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延期使用登記。土地使用權未申請延續登記的,不動產權由市政府無償收回。第十四條房地產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管理:
(a)財產所有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沒有合法繼承人或監護人;
受產權所有人委托;
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指定或裁定的法院。
前款第(壹)項房地產代管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必須自決定代管之日起壹個月內在《珠海特區報》上予以說明。托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代管期限屆滿後,仍無權利人申請登記的,視為無主不動產,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認定無主財產。第三章房地產交易第十五條房地產交易必須通過房地產交易機構進行。第十六條房地產交易前,必須委托註冊的評估機構對房地產價值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