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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貨物保價運輸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貫徹《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切實執行《鐵路貨物保價運輸辦法》,加強運輸管理,保證貨物運輸安全,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是鐵路內部對貨物保價運輸工作的基本規定和要求,不作為保價運輸合同雙方劃分責任的依據。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均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路貨運事故處理規則》等有關規定辦理。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辦法的條件下,可結合管內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報鐵道部備案。第二章 保價運輸管理第三條 為全面做好貨物保價工作,正確開展保價運輸業務,鐵路部門建立各級辦理保價運輸工作專門機構。第四條 各級保價運輸機構(以下間稱“保價機構”)的職責如下:

1.積極宣傳保價運輸的意義,開展貨物保價運輸;

2.制定、實施保價運輸防範措施,檢查監督保價運輸各項工作、保障貨物運輸安全;

3.負責保價運輸日常管理和貨運事故調查、處理、賠償工作,解決存在問題;

4.全面負責保價費的收入、支出、財務、計劃等管理工作;

5.表彰先進,總結、推廣保價運輸經驗;

6.協調與鐵路內部有關部門及與保險部門的工作關系。第五條 為加強對保價運輸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應建立保價運輸監察制度。鐵道部、鐵路局、鐵路分局保價機構的監察人員應按國家政策、法令和保價運輸的有關規定,對所屬單位的保價運輸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其職責和權限如下:

1.有權檢查貨物保價運輸的辦理及賠償情況,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所需的有關資料和單據;

2.有權檢查保價費用的核收、使用情況,發現錯收、漏收或超出使用範圍時,予以糾正。對嚴重違反規章規定或財經紀律的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意見;

3.監督檢查保價運輸各項防範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向有關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4.負責人民來信、來訪及舉報保價運輸中存在問題的調查處理工作;

5.監察人員執行檢查工作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監察證(格式壹),對發現的問題應做出“保價運輸監察記錄”(格式二),由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並限期改正;

6.監察人員處理事故,實施檢查時憑監察證在所屬範圍內,可優先乘坐旅客列車、添乘貨物列車,住鐵路公寓,使用鐵路電話,拍發鐵路電報;

7.監察人員應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營私舞弊,濫用職權、謀取私利者,按《中華人民***和國鐵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六條 監察證按鐵道部統壹規定的式樣印制。

鐵道部的監察證由鐵道部主管領導簽發。

鐵路局、鐵路分局的監察證由鐵路局主管領導簽發。第三章 保價貨物的受理和安全防範第七條 車站受理保價貨物時,應審查貨物運單、物品清單中有關保價運輸內容的填寫情況,正確核收貨物保價費用。第八條 車站受理壹批保價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整車貨物或壹批保價金額在十萬元以上的零擔、集裝箱貨物,應建立“保價貨物(△B)運輸臺帳”(格式三)逐級報告。鐵路局管內運輸的,報告鐵路局保價機構,由鐵路局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跨局運輸的,由鐵路局報告鐵道部保價機構,由鐵道部保價機構下達命令號批準,另有指示時,按其指示辦理。

按上款辦理的保價貨物,車站應在貨物運單、貨運封套或貨物裝載清單上加蓋“△B”戳記(或用紅色書寫),並在“列車編組順序表”(運統壹1)記事欄內註明“△B”字樣。

對△B貨物,車站應及時組織裝車和掛運,運送途中嚴格交接檢查。第九條 裝有△B的貴重、易盜的整車貨物,各鐵路局根據需要組織武裝押送。押送區段由各鐵路局決定(押運辦法另定)。第十條 各編組站、區段站對裝有B貨物的貨車應及時掛運,在站中轉停留時間壹般不超過24小時(零擔、集裝箱貨物中轉時間壹般不超過36小時),對保留列車中裝有△B貨物的貨車,車站負責派人重點看護。第十壹條 標有△B的貨物,運抵到站後,車站應采取有效的防範措施,並及時通知收貨人領取。第十二條 對未標有△B的保價貨物,各站均應結合本站情況采取必要的防範措施。第十三條 車站應建立貨物保價運輸統計、分析制度。按月填報“保價貨物運輸報告”(格式四),於次月五日前報主管鐵路分局,分局於十日前匯總報主管鐵路局,鐵路局於十五日前匯總報鐵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