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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產品有什麽

互聯網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網貸、互聯網化基金、眾籌、股權式眾籌。其中,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典型產品有支付寶、微信支付、雲閃付等。P2P網貸的典型產品有拍拍貸、宜人貸等。互聯網化基金的典型產品有余額寶等。眾籌的典型產品有京東眾籌等。股權式眾籌的典型產品有天使匯等。

1.P2P網貸英文稱為Peer-to-Peerlending,即點對點信貸,國內又稱“人人貸”。P2P網貸是指通過P2P公司搭建的第三方互聯網平臺進行資金借、貸雙方的匹配,是壹種“個人對個人”的直接信貸模式。即由具有資質的網站(第三方公司)作為中介平臺,借款人在平臺發放借款標,投資者進行競標向借款人放貸的行為。

2.網絡借貸指的是借貸過程中,資料與資金、合同、手續等全部通過網絡實現,它是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和民間借貸的興起而發展起來的壹種新的金融模式,這也是未來金融服務的發展趨勢之壹。據網貸之家估算,截至2013年9月,P2P網貸平臺數量約為500家。2013年9月以來,新增平臺的上線速度達到每天3-4家,預計2013年底,P2P網貸平臺的數量將突破800家。

3.我國P2P網貸平臺可以從三個角度來進行分析。根據借貸流程的不同,P2P網貸可以分為純平臺模式和債權轉讓模式兩種。在純平臺模式中,借貸雙方借貸關系的達成是通過雙方在平臺上直接接觸,壹次性投標達成;而在債權轉讓模式中,則通過平臺上的專業放貸人介入借貸關系之中。根據用戶開發、信用審核、合同簽訂到貸款催收等整個業務流程對互聯網的運用程度,P2P網貸平臺的運營模式也可以分為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相結合模式。

4.根據是否提供擔保,P2P網貸平臺分為無擔保模式和有擔保模式,有擔保模式中又包含第三方擔保模式和平臺自身擔保模式兩類。

互聯網金融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壹、身份認證

《電子簽名法》頒布後,電子簽名成為國家認可的簽名方式,經過第三方機構認證的數字簽名,能夠準確地識別客戶的真實身份,是絕對可靠的。但是,在平臺融資業務中,交易中心等合作機構出於成本的考慮,可能不願意與電子認證機構進行合作。此種情況下,要對客戶身份進行準確驗證,需要采取相關的補救措施:第壹,銀行可通過合同或其他方式,督促交易中心等合作機構不斷完善其內部網絡的安全性。第二,銀行可以在平臺協議中設置必要條款,如:“本人確認交易中心網絡環境具備安全性,在交易中心網絡中輸入用戶名(交易賬號)及登錄密碼,為本人可靠的電子簽名,代表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二、協議效力

為確保協議效力,銀行應對締約主體進行必要的審核,確保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設立並合法存續。鑒於銀行具有明顯的締約優勢,為確保締約意思的真實性,銀行在協議的內容上應註意對客戶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並使協議符合“合規收費、以質定價、公開透明、減費讓利”的原則。

三、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

四、通知送達

在平臺融資合同中明確通知與送達規則的意義在於:第壹,有利於銀行與其他締約主體之間進行順暢的溝通,避免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為信息溝通不順暢,產生誤解或發生糾紛;第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單方法律行為自通知達到對方之日起生效,因此,明確的通知和送達規則有利於銀行行使單方的解除權或撤銷權,維護銀行利益。

五、信息保密

銀行可以采取下述措施,避免承擔泄露客戶信息的責任:第壹,由客戶出具授權書,明確銀行占有和使用客戶信息的權限;第二,在與客戶簽署的協議中明確保密義務的例外;第三,在與交易對手簽署的協議中明確交易對手負有為客戶保密的義務。此外,銀行還應加強員工培訓,避免員工道德風險。

六、客戶告知

客戶告知的意義主要在於:通過充分的信息溝通,使客戶明確業務的性質和可能存在的風險,從而使締約行為代表其真實的意思表示,確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並避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誤解、沖突和爭議。客戶告知的關鍵在於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七、客戶授權

為確保業務的順利開展,銀行應確保授權具備足夠的廣度,包括信息使用、財務監督、資金劃轉、征信查詢、信息保留等。在授權的深度方面,應明確授權的不可撤銷性,即由客戶確認,在平臺融資業務終止前,本授權書持續有效,借款人不以任何方式予以撤銷或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七十五條 證人出庭作證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證人出庭作證費用。證人有困難需要預先支取出庭作證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證人的申請在出庭作證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