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被繼承人已婚,盡管澳大利亞法律認可在澳大利亞的涉外婚姻,但有關方結婚的地區不再擁有管轄權。任何不動產繼承糾紛通常由相關的州法院裁決。具體由哪個法院裁決取決於不動產的價值,不同法院設有不同的金額上限。
2、不設保留權利。根據澳大利亞法律,不設"保留權利",遺產須由確定人員繼承。任何人都可自由選擇訂立遺囑。在澳大利亞,多數人訂立遺囑;但當事人有權以被繼承人具有贍養他們的道德義務為理由對遺囑提出異議。法律未規定哪類人應從遺囑繼承人中被排除。訂立遺囑來處置在澳大利亞的資產。
可申請對執行遺囑的管轄範圍內獲得的檢驗遺囑認證進行"重新蓋印",但該流程要求在原管轄區域獲得遺囑代表權的授予。因此,為將海外的延誤與不便降至,非本地居民可針對主要位於澳大利亞的土地權益訂立單獨的澳大利亞遺囑。
3、遺囑訂立人可指明該遺囑僅適用於其位於澳大利亞的資產,並已對其他管轄區域的資產作出另外的安排。
在無遺囑的情況下,有些固定的規則適用於遺產的分配。這取決於被繼承人是否遺有配偶(包括普通法配偶及同性伴侶)後代,如沒有,則是否在澳大利亞的壹些州遺有大家庭成員,包括堂/表兄弟姐妹,甚至第二代堂/表兄弟姐妹。如被繼承人沒有健在的親屬可符合無遺囑繼承人要求。遺產將歸國家所有,歸相關的澳大利亞州政府***同基金所有。
所有人可在其有生之年將不動產贈予他人。澳大利亞法律的壹般規則是無論當事人在世或過世(依照其遺囑),均有權按個人意願處置個人資產。
擴展資料案例:
政府征收遺產稅,大多打出“社會公平”的招牌。實際上,與其他稅種壹樣,各國政府開征遺產稅多出於財稅上的考慮。如澳大利亞與美國皆在壹戰時開征遺產稅,以補益戰時開銷。
不過,時至今日,各國政府對於收遺產稅的熱情在消退。自1978年澳大利亞成為首個取消遺產稅的富裕國家後,在稅務競爭的壓力之下,多個國家地區紛紛步其後塵。這三十年來,有二十多個國家與地區取消了遺產稅。
以色列於1981年取消遺產稅,新西蘭於1992年取消遺產稅,瑞典2005年取消遺產稅,香港地區2006年取消遺產稅,奧地利及新加坡於2008年取消遺產稅。常被拿來說事的美國從2003年開始降低遺產稅的稅率,並於2010年實行了壹年零稅率。在遺產稅歷史悠久且執行較為嚴格的英國,該項稅種正受到強烈批評,多方亦在進行將之實際取消的努力。
正如開征遺產稅壹樣,各國政府積極取消遺產稅也有實際的理由。因為遺產稅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相當負面,且並未能起到所謂“促進社會公平”或“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
如作為第壹個吃螃蟹的澳洲,取消遺產稅,大抵是由於遺產稅在澳洲不得民心。由於經濟發展帶來的房產升值,使得越來越多的中產階級被納入到遺產稅的征收範圍中。地價攀升還導致農地估值甚高,不少農場主被征遺產稅,但農地產出價值相對低。而富人卻可以聘請律師和財務顧問,通過多種財務安排規避遺產稅。如此壹來,遺產稅的承擔者,反而大多是由於土地價格攀升而導致財產估值超出預料、且又無力預先做出財務安排的非富豪人群。
也就是說,本來對遺產稅持中立甚至支持態度的人們,最後竟然發現隨著通脹、社會經濟的發展及個人財富的增長,自己竟然成了這個本來遙不可及稅種的承擔者,而真正的巨富,反而有辦法規避。此外,中小企業主若被征收遺產稅,亦經常會影響企業經營,對經濟發展頗為不利。於是社會對這個稅種不滿,便是理所當然。從1960年代開始,澳洲公眾要求政府取消遺產稅的聲音便十分強烈。
澳洲政府最後於1978年取消遺產稅,除受到政治壓力外,亦希望減稅及減少稅制復雜性,能鼓勵企業家精神和個人積極進取。澳洲議會在當年辯論是否取消遺產稅時,反對的壹方以為取消這種稅種,未免會使澳洲稅制在各國中顯得不同。而支持的壹方則認為沒有理由去仇恨個人努力及財務成功,有支持派的議員陳述:“若只有澳洲采取這個稅務政策(取消遺產稅),那麽就只有澳洲在向著支持公民個人進取的方向努力,而這在我看來,是真正的進步”。(If Australia is alone in its tax policies it is the case then that this country alone is moving towards the advancement of the individual citizen. That, in my view, is real progress.)
事實證明,澳洲並非特立獨行。如前文所述,澳洲取消遺產稅後,各國家地區紛紛效仿。這也並非偶然。因取消遺產稅顯然有利於投資環境,而有錢有能力的人,更傾向於移民至無遺產稅的國家使得自己更多的財富能夠傳與子孫後人,亦是人之常情,這就激發了各國稅務制度上的競爭。
新西蘭1992年取消遺產稅後,次年直接外來投資便有103%的增長,之後兩年亦保持了20%的增長速度。示範效應可謂甚為卓著。新西蘭移民局至今在介紹其稅制的官方網站上,仍將“我們沒有遺產稅”放在第壹條。
香港地區於2006年取消遺產稅,同樣是考慮遺產稅對社會經濟的負面影響。取消遺產稅後,雖然政府的稅收收入壹時略有影響(遺產稅壹般相對個稅收入占比極少),但境外投資的流入,增加了香港的股票及土地物業的價值。同時,香港逐漸成為亞洲的資產管理中心,並為金融、會計、法律等相關行業愈加繁榮,為港人帶來更多的生意和就業機會。新加坡隨後於2008年取消遺產稅,也有與香港壹較長短之意。
或有輿論以為取消遺產稅雖對社會經濟有利,但有“只顧效率忽略公平”之嫌。此言甚謬。政府為履行各種所謂的義務,對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征稅。可以說,壹個人落袋為安的種種收入,都已課稅。最後撒手人寰,所有財產卻要再被扣壹次重稅,毫無疑問是雙重課稅了,這本身便難談得上公平。
此外,若有人以為每個人的智力、相貌、體力等等都應平等,不該有人過於優越,大概要被視為瘋子。何以有人生來比別人富有,卻被視為不公?削弱強者並不能幫助弱者。保證壹個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使得人人有成功的機會,方才是最大公平。在這個前提下,收取遺產稅,減少社會的資本性投入,從而削弱經濟的繁榮,是對所有人都不利的。停征遺產稅,正是大快人心,大勢所趨。
鳳凰網-澳大利亞開啟不征遺產稅的世界潮流